2017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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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停产的提示性公告

2017-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5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停产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南中成”)于今年1月初全面停车进行系统检修和锅炉改造(详见2017年1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柳化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生产线停车检修及改造的提示性公告》。2017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部分产品正在恢复生产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当天的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因湖南中成只对1台锅炉进行了改造,其余锅炉计划不再进行改造,故锅炉所产蒸汽不能满足系统生产用汽需求,湖南中成计划长期停产双氧水,保险粉等产品正在恢复过程中。

湖南中成地处株洲清水塘老工业区,去年十月份株洲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清水塘老工业区企业关停搬迁奖补办法〉的通知》,鼓励园区内企业搬迁改造,目前当地政府正在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工作,综合考虑双氧水、保险粉等产品的市场情况,结合后期搬迁的预期以及公司员工情况,湖南中成从2017年4月24日开始再次进入停产状态,后期能否恢复生产、恢复生产的时间均无法预计。

2016年,湖南中成实现营业收入为4.41亿元,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1.24%,净利润亏损18,047.93万元。(数据经审计)

子公司停产将对公司营业收入造成一定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 公告编号:2017-06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被告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一(反诉被告一,被上诉人一)

●涉案的金额:本诉债务金额人民币9649.07万元及违约金10321.4995万元(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原起诉金额人民币24449.6365万元,含债务款13579.3万元、违约金及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在诉讼中债务款变更为9649.07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一”、“反诉被告一”、“被上诉人一”)于2017年6月1日披露了公司与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控股”、“原告二”、“反诉被告二”、“被上诉人二”)因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悦煤炭”、“被告一”、“反诉被告三”、“上诉人二”)、贵州新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矿业”、“被告二”、“反诉被告四”、“上诉人三”)及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伍岳”、“被告三”、“反诉原告”、“上诉人一”)债务转移合同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

2017年6月16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号送达回证及民事上诉状,金伍岳、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因不服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柳化控股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金伍岳的反诉请求(1、确认鑫悦煤炭、新益矿业与公司、柳化控股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2、确认金伍岳、鑫悦煤炭与公司、柳化控股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3、确认金伍岳、鑫悦煤炭与公司、柳化控股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公司、柳化控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柳化控股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柳化控股因与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及金伍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广西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偿还债务款人民币13579.3万元;2、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违约金(因被告逾期支付债务款)人民币10612.3365万元(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3、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原告支出的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8万元(此后发生的律师费另计)。以上三项合计:24449.6365万元。4、判令被告三金伍岳对被告一鑫悦煤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全部被告承担。公司针对本次诉讼已向广西高院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11月8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公司被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1月9日、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77)、《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6-080)、《柳化股份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2))

本案已经于2016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经核对证据及对账后,公司及柳化控股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偿还债务款人民币9649.07万元;2、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违约金(因其逾期支付债务款)人民币10321.4995万元(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其余诉请不变。

三、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7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尚欠债务款项9649.07万元。

2、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应付尚欠款项9649.0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16年3月18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3、鑫悦煤炭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律师代理费258万元。

4、金伍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公司、柳化控股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金伍岳的反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53228.5元(公司、柳化控股已经预交1264282元),公司、柳化控股负担315968.50元,鑫悦煤炭、新益矿业、金伍岳负担73726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金伍岳负担。本院退回公司、柳化控股2110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四、上诉情况

2017年6月16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号送达回证及民事上诉状,金伍岳、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因不服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请求:

①撤销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号民事判决书;

②驳回二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③支持上诉人一的反诉请求;

④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2、事实和理由:

(一)新益矿业并不真正对外负债2.4亿元,而是公司、柳化控股持股经营期间的亏损,公司、柳化控股虚列债务,企图让金伍岳、鑫悦煤炭弥补其亏损。

(二)一审法院认定鑫悦煤炭对新益矿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系基于经营行为而非出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没将公司、柳化控股主张律师代理费请求相应降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 公告编号:2017-061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被司法划转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广东中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广东中成”)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简称“江苏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银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并冻结柳化集团所持公司股票共计12,000,000股,深圳中院2015年12月1日做出的一审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30日做出的二审判决均判决广东中成应归还江苏银行的借款本金合计6959.704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柳化集团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广东中成、柳化集团未能在生效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深圳中院于2017年5月8日做出(2017)粤03执3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中成、柳化集团的财产(以人民币69,597,044.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东中成、柳化集团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2017年6月19日,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柳化集团转送的深圳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粤03执378号之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2017年6月15日,深圳中院依法将诉讼期间冻结的柳化集团所持有的公司9,000,000股股票划转至江苏银行的证券账户。

本次股份划转前,柳化集团共持有公司34,826,167股无限售流通股,持股比例为8.72%。此次股份划转后,柳化集团尚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25,826,1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7%。

现将柳化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涉诉及诉讼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1、已经执行完毕的诉讼

截至本公告日,柳化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涉诉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诉讼请求合计为49,211.6884万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柳化集团所持公司股权被强制划转共计8,619.0826万股(包含铁投基金两案合并划转3,686.7443万股)。

2、已经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

截至本公告日,柳化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涉诉案件已经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请求合计为30,958.692万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已经冻结公司股票1,606.645万股, 轮候冻结5,482.6167万股。

根据南宁中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6)桂01执332号】,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案件已经获得清偿的债务为129,511,364.18元(其中本金为63,538,784.50元),尚未清偿的债务本金为136,451,091.93元。

3、尚未判决的诉讼

截至本公告日,柳化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涉诉案件尚未判决的诉讼请求合计为17,974.462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已经冻结公司股票2,282.6167万股,轮候冻结11,448.4548万股。

目前,柳化集团所持公司股票均已被司法冻结且轮候冻结,因此其所持公司股票存在继续被司法强制划转并拍卖从而使其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的风险,公司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继续关注前述涉及公司股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