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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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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4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黄大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原独立董事苏凯先生已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职务,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苏凯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成员不足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现根据相关规定,同意提名黄大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黄大森先生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黄大森先生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在能取得报名资格的前提下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该议案需提交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使用一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二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孙公司启东市华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启东支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起始日期以合同正式签订日为准。本次贷款由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由公司提供全程全额保证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定于2017年7月6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大森,男,1953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77年3月—1984年5月在启东人民银行、启东市农业银行和江苏金融研究所等金融系统工作;1984年5月—1998年2月在启东市委市政府、南通市崇川区委区政府和南通市委等有关部门任职,分管工业、新能源环保等行业工作;1997年2月—2014年6月在浦发银行任职,历任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行长、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行办公室主任兼行政部(保卫部)总经理;2014年6月—2017年3月在江苏欧贝黎新能源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14年2月至今在浦发银行咨询委员会担任秘书长。具有金融和新能源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参与并担任过资本集团和上市公司的领导工作,熟悉资本运行及企业集团管理。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5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6月19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14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使用一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二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5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截止2015年5月6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截止2016年4月28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公司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在“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及“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经2015年7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决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经2016年6月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6年6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来“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65MW集中式光伏电站变更为安徽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该议案经2016年6月23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截止2017年5月31日,第一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已使用1,678,668,685.40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11,496,904.04元(含利息收入)。

2、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135MW项目变更为安徽、江苏和山东地区的光伏电站。该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截止2017年5月31日,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已使用2,008,285,134.87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772,899,079.42元(含利息收入)。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一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二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在确保募集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3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督促林洋能源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本保荐机构同意林洋能源本次使用3.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5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启东市华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本次为其担保金额:1亿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0元

●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或“公司”)全资孙公司启东市华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乐新能源”)拟向中国农业银行启东支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起始日期以合同正式签订日为准。本次贷款拟由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光伏”)提供保证担保,并由林洋能源提供全程全额保证担保。

本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决策的担保额度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启东市华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启东市近海镇爱民村

法定代表人:王凤林

注册资本:4,000万元

经营范围: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太阳能组件销售,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服务,花卉、蔬菜种植、销售,中药材种植(国家禁止或限制种植的药材品种除外),销售本企业种植的中药材(特殊中药材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农业银行启东支行为华乐新能源提供1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本次贷款由林洋光伏提供保证担保,并由林洋能源提供全程全额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协议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华乐新能源提供上述贷款的保证担保,是孙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促进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被担保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能实时监控华乐新能源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5.18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上市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01%,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7-5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7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7月6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7月6日

至2017年7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7年7月5日(星期三)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7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