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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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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监管局《关于对隋涌等9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2017-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公告编号:临2017-043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监管局《关于对隋涌等9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隋涌等9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隋涌、邱家山、苏晓东、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杨远志、阳仲武:

2014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疗)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了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英德)85%股权,并与你们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你们承诺成都英德2016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4,580万元;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你们将在新华医疗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35日内向新华医疗支付相应补偿金。经查,2017年4月27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新华医疗2016年度审计报告并就成都英德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根据上述报告,成都英德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4,582.70万元,比你们承诺的净利润低9,637.83万元。根据《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你们应于2017年6月1日前向新华医疗履行补偿义务。但截至该日,你们并未履行相应补偿义务。

作为承诺方,你们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切实履行自身作出的公开承诺,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你们应当于2017年7月23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