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7-055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浩搏”)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卷号:2017年度京0106民初字第1106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赵子飞,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安村重云23号,身份证号码:350105********3238。
被告: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7。
2、案件起因
根据原告赵子飞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其起诉理由为:“2010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路68号金方商贸大厦第15层1536室、1537室、1538室、1539室、1550室、1551室、1552室、1553室、1555室、1556室、1557室房屋(合计建筑面积为558.25平方米)作价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给原告。本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交付全部购房款;被告承诺于2010年7月8日前与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交易登记;被告应当在房产交付后10日内,将房产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以被告未交付涉案房屋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上述案件起诉理由尚未得到公司证实。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路68号金方商贸大厦第15层1536室、1537室、1538室、1539室、1550室、1551室、1552室、1553室、1555室、1556室、1557室房屋交给原告。(合同标的额为壹仟万元)
(2)判令被告在交付上述房屋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3)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暂定壹佰万元,具体金额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评估结果确定,自2010年7月9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来负担。(诉讼标的额暂定壹仟壹佰万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等事项。
公司暂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公司及华天集团增资扩股北京浩搏时,与其原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协议约定:北京浩搏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诺承担北京浩搏7亿元以外的债务及正式增资扩股收购日前存在的或有债务,并以其持有北京浩搏38%的股权提供担保。该事项属本公司重组北京浩搏后7亿元以外的或有事项。
公司正在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卷号:2017年度京0106民初字第11061号);
2、赵子飞《民事起诉状》。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