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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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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
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签署的相关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自2017年6月23日起,本公司增加中信证券(山东)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及转换业务。详情如下:

一、适用的投资者范围

通过中信证券(山东)指定平台申购、赎回、定投、转换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者。

二、适用的基金范围

注:1、上述基金中不同基金的A类份额和A类份额、C类份额和C类份额、A类份额和C类份额之间均可以互相转换。

2、同一基金的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三、重要提示:

1、各基金遵循的转换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2、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上述相关业务的办理规则请以中信证券(山东)的规定、公告或通知为准。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710-9999

网站:www.thfund.com.cn

(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热线:0532-95548

网站:www.zxwt.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根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签署的相关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自2017年6月23日起,本公司增加中信期货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及转换业务。详情如下:

一、适用的投资者范围

通过中信期货指定平台申购、赎回、定投、转换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者。

二、适用的基金范围

注:1、上述基金中不同基金的A类份额和A类份额、C类份额和C类份额、A类份额和C类份额之间均可以互相转换。

2、同一基金的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三、重要提示:

1、各基金遵循的转换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2、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上述相关业务的办理规则请以中信期货的规定、公告或通知为准。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710-9999

网站:www.thfund.com.cn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2号《关于准予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0月23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保本基金,如不符合《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对法律文件予以修订并变更注册为避险策略基金,未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修订的, 应当转为其他类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结合市场情况,本基金无法根据《指导意见》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运作机制进行调整,故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对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存续形式的约定,如本基金不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的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详见2017年4月18日刊登在指定媒介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本基金从2017年4月25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25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鑫安宝保本,基金代码:001486)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3、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0月23日

4、最后运作日2017年4月24日,基金份额总额:739,354,674.96份。

5、投资目标: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严格控制风险,在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

保证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6、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本策略(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以数量化的分析模型为基础,通过动态地监控和调整基金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确保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水平不超过基金可承担的损失限额(又称安全垫),以实现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目标。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股票投资策略,为基金实现资本增值。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安全资产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7、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50%)×2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9、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2号《关于准予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存续期限不定,首次募集期间为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1日,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739,321,900.00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98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0月23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739,354,674.96份基金份额,其中利息折份额为32,774.96份,归入基金资产。

根据《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保本基金,如不符合《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对法律文件予以修订并变更注册为避险策略基金,未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修订的, 应当转为其他类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结合市场情况,本基金无法根据《指导意见》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运作机制进行调整,故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对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存续形式的约定,如本基金不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的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从2017年4月25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25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四、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会计主体: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4月24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报告截止日2017年4月24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0510元,基金份额总额739,354,674.96份。

2、本财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签字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189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基金财产分配

1、清算费用

按照《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日(即最后开放日)为2017年4月24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此日将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含转换转出),在2017年4月25日对其所申请的赎回份额进行确认并支付,具体支付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3、停止运作后的清算损益情况说明

截至停止运作日(2017年4月25日)止,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共人民币21,223,671.86元,备付金33,047.52元,保证金45,646.86应收利息171,861.98元,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预提费用(上清中债账户维护费、信息披露费用、审计费用)等负债784,805.83元,基金净资产20,689,422.39元。其中备付金33,047.52元,保证金45,646.86于2017年5月份变现;应收利息将于6月末结息变现,此后新产生的利息将在销户结息时变现。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在清算期间产生的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等其他清算费用,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具体金额以缴费通知为准。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应收利息均为预计金额,可能与实际发生或支付金额存在差异,支付时以银行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清算过程中各项利息及费用与实际结算金额的尾差由管理人承担。

若本基金后续清算,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负债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于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当日内将款项补足。

4、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备查文件目录

(1)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4月24日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7年4月2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公告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刊登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并组织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了清算。目前,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自2017年6月23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基金进行基金剩余财产分配。

备查文件:

1、《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3、《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4、《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4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5、《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关于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1586号)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