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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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7-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龙力生物 公告编号:2017-037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少博先生通知,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经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沟通,程少博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了部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主体: 程少博。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3、增持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4、增持数量: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3%)。

5、增持价格:9.08 元/股。

6、增持总金额:726.4万元人民币。

7、增持时间:2017年6月22日。

8、程少博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10,953.39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69%,本次增持后程少博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11,033.39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402%。

二、未来增持计划

程少博先生计划未来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下,继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适时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及后续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2、程少博先生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本次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增持的股份。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将继续关注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龙力生物 公告编号:2017-038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2日(星期四)14:30

3、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科技园二楼会议室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程少博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9日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 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1,497,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7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1,223,4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26%;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6%。

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258,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反对2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09%;反对2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许迪、赵磊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