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7-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7-051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07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2017年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19日,本公司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出具了(2017)浙04民初15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的主要信息如下:

诉讼机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嘉澳环保”)

被告:桐乡东江投资有限公司、桐乡金葵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汉兴、林小平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2017年6月19日,嘉澳环保作为原告,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能源”)原股东桐乡东江投资有限公司、桐乡金葵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汉兴、林小平(以下简称“四被告”)为被告,东江能源为第三人,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本案件于2017年6月21日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认为,四被告的关联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向东江能源支付欠款,四被告亦未按照《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欠款。同时,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接等义务,四被告亦怠于履行。本公司及东江能源多次书面、口头、电话催告,但四被告均未承担相应合同义务。

鉴于相关行为已经持续侵害本公司和子公司东江能源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东江能源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停止沈汉兴担任的东江公司总经理一职,四被告即得以借此规避其管理责任,进而导致利润补足的条件无法成就。四被告需根据约定向东江能源支付欠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同时,嘉澳环保根据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了1.6亿元股权转让款,四被告在有充分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归还欠款、配合交接等合同义务,干扰东江能源正常经营,迫使东江能源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管理规范停止沈汉兴职务,系四被告恶意逃避责任,以不当手段促使净利润补足的条件无法成就,故四被告应当对该净利润承诺承担连带补足责任。

原告诉请法院:

1、判令四被告向第三人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883万元;

2、判令四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367万元;

3、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应补足的净利润人民币7500万元;

(以上诉请金额合计人民币10750万元)

4、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嘉澳环保与东江能源原四股东(本诉讼的四被告)签署的《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四被告应依法履行偿还对东江能源巨额欠款的义务,四被告在具有履约能力情况下拒不履约,本公司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提起本次诉讼。目前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实际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等方面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