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ST众和 公告编号:2017-049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7年6月2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7年6月23日下午14:30在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号磐基商务楼1607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2017年6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15:00至2017年6月23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许建成因个人原因未能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詹金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06人,代表股份155,389,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4608%。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39,390,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1.942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8人,代表股份15,999,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黄臻臻律师、戴春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41,205,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8716%;反对4,668,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42%;弃权9,516,4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26,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2%。
公司独立董事于股东大会上进行了2016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40,515,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4280%;反对5,325,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270%;弃权9,548,6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2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45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140,868,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6550%;反对5,029,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366%;弃权9,491,8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2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084%。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就2016年度审计报告涉及保留意见及强调事项进行了说明。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40,868,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6550%;反对5,029,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366%;弃权9,491,8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2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084%。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1,637,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1499%;反对4,179,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895%;弃权9,572,9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67,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6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36,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522%;反对4,179,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266%;弃权9,572,9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67,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212%。
6、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17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2,693,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8293%;反对3,116,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054%;弃权9,580,2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2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653%。
7、审议通过了《关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1,319,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9449%;反对4,577,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461%;弃权9,492,7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2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09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618,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347%;反对4,577,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514%;弃权9,492,7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27,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2139%。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8,049,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8406%;反对4,750,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572%;弃权12,589,9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2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0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348,2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269%;反对4,750,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284%;弃权12,589,9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27,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4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黄臻臻律师、戴春草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