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02628)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于2016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人寿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6)13号),因其采取退保金直接冲减退保年度保费收入的方式处理长期险非正常退保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被罚款4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评估认为,中国人寿的罚款金额占其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重低,且此次处罚对其业务经营的影响较小,因此不会对其业务经营及年度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亦不会对本基金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截至目前,本基金对中国人寿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内部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会紧密跟踪并及时采取相应投资决策。
8.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1.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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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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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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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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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0日生效,截至2017年3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未满1年。
2.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参与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投资。
3.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2017年3月31日,本基金尚未完成建仓。
4.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 + 恒生指数收益率×45% +同业存款利率(税后)×10%。
5. 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沪深300指数、恒生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2.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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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0日生效,截至2017年3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未满1年。
2.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参与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投资。
3.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2017年3月31日,本基金尚未完成建仓。
4.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 + 恒生指数收益率×45% +同业存款利率(税后)×10%。
5. 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沪深300指数、恒生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 对“三、基金管理人”中的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更新了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本基金基金经理和投资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信息。
(二) 对“四、基金托管人”之“(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三) 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之“(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有关信息。
(四) 对“六、基金的募集”部分增加了募集相关情况。
(五) 对“七、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增加了基金合同生效相关信息。
(六) 对“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进行了更新。
(七) 增加了“九、基金的转换”的相关信息。
(八) 增加了“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相关信息。
(九) 在“十一、基金的投资”中增加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
(十) 在“十二、基金的业绩”中增加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十一) 更新了“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一)资料寄送服务”、“(三)定期投资计划”和“(七)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十二) 在“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披露了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4日
(上接12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