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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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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5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群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公司副董事长孙峰先生、董事彭心田先生及

张少飞先生、独立董事荣幸华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袁瑞明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做了会议记录;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六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颖颖、聂梦龙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6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2017年6月2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7年6月23日,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通过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通过了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认为该事务所具备从事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

3、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7年6月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9:15至15:00;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群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2,512,92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4、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

5、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6、关于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7、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未予通过: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凡 刘颖颖

聂梦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