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82证券简称:新钢股份公告编号:临2017-029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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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9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86,896,21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5,737,924.24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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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18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0-6292961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3月21日,为进一步核查落实《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2118 号)(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提出的相关问题,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中止审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2017年4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62118 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同意我公司中止审查的申请。
2017年6月6日,鉴于中止审查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恢复审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017年6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62118 号),中国证监会决定恢复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