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7-20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16日以书面文件出具后,通过扫描电邮的形式发出。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6月26日13:00在四川省德阳市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三)出席的董事人数及授权委托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加董事7名,无授权委托情况。
(四)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和列席人员
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陈红浪女士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经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情况如下:
1. 修改关于党组织及党建工作相关条款
(1)修改原因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 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转发〈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的通知》(川组通【2017】17号)及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关于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集团工单党群【2017】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及党建工作相关条款。
(2)修改条款
1)在现《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后增加第十条,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委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原第十条及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2)删除现《公司章程》中“第八章 党建工作”,在现“第五章 董事会”前增加一章,即“第五章 党委”,相关内容如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成员共7名,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公司党委、纪委进行5年一次的按期换届。
第九十八条 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者相结合,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十九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第一百条 设立党委工作机构,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等相关党的建设工作。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一百零一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公司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零二条 党委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自身建设、责任追究等,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3)修改现《公司章程》“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风险管理、预算共六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为“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风险管理、预算共六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选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改以外,《公司章程》无其他内容修改。
因增减章节、条款导致原《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所发生的变化,按照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加以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亦做相应变更。
2. 修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称谓及相关条款
(1)修改原因
随着公司规模逐步扩大,业务逐渐拓宽,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厘清公司与下属分、子公司的管理层级关系,不断提升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拟调整公司管理层称谓如下:
1)总经理改为总裁;
2)副总经理改为副总裁。
(2)修改条款
《公司章程》中所有涉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称谓的条款均按总裁、副总裁称谓进行调整。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22)已与本公告同期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7-21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16日以书面文件出具后,通过扫描电邮的形式发出。
(二)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7年6月26日13:30在四川省德阳市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三)出席的监事人数及授权委托情况
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参加监事7名,实际参加监事7名,无授权委托情况。
(四)监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和列席人员
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维东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经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发布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20)。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7-22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第五十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为公司2017年度内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现场举手表决的方式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
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2017年7月11日15:00至2017年7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5日;
公司将于2017年7月1日刊登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会议地点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10号,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一项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经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17年6月27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20)中披露。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一项议案,故不再对提案设置“总议案”。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法人股东登记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和出席人身份证。
(二)自然人股东登记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三)登记地点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10号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董事会办公室(A栋1006号)
(四)登记时间
2017年7月11日9:00~17:00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陆爽、陈希
联系电话:0838-2304235
传真:0838-2304228
电子邮箱:lushuanglion@vip.163.com
联系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10号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618000
(六)会议费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费用自理。
(七)其他需说明事项
1. 办理现场登记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 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所需会议登记材料,以便验证入场。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关于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如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内容等)详见本次通知的附件1。
六、备查文件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31
2.投票简称:美丰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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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2.委托人应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投同意、反对、弃权票作出明确标识,如无明确指示,则视为被委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