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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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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7-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 LVYIN Landscape and Ecology Construction Co., Ltd

(住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150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释义

本招股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普通术语

二、专业术语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卢云慧、实际控制人卢云慧、祁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1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国信弘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9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公司股东绿之茵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东杨建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卢云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持有绿之茵股权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卢云慧、祁永、国信弘盛遵守上述承诺外,还作出如下承诺: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①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且届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相关责任主体对本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可能,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天津绿茵生态研发中心和生态建设工程机械装备购置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有利于提高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全面整合公司资源,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积极开拓市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投入并实现预期效益。

2、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开发

公司将继续加强品牌建设,进一步提升“绿茵生态”诚信、优质、专业的品牌形象。一方面,公司将立足于京津冀、内蒙古市场,进一步开发西部地区市场。随着生态环境建设行业从经济发达的中东部地区向经济快速崛起的西部地区逐步渗透,在巩固现有京津冀、内蒙古地区市场的同时,公司将着力开拓西部地区的业务,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业务区域布局。另一方面,公司继续提高生态修复项目、市政园林绿化项目的业务收入,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2015年12月7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等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还制定了《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发行人制定上述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1、公司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确保上述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绿茵生态对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预计分析具有合理性,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制定了以下承诺履行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上述事实确认的时间指下述时间的较早者:

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时;

2、保荐机构认定时;

3、独立董事认定时;

4、监事会认定时;

5、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时。

(二)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时,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在事实被认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四)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五)上市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六)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七)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收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八、主要风险因素

(一)宏观财政经济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主要为生态修复和市政园林绿化项目,项目建设的投资方主要为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下属建设单位或主体。宏观财政经济政策(尤其是银行信贷调控政策、地方债政策)的变动对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和资金充裕情况有重大影响。若宏观财政经济政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减弱、财政资金不足,各级政府削减或延缓非刚性的财政支出项目,从而使公司工程项目出现投资规模缩减、建设期延缓或回款效率下降等不利情况,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回款造成不利影响。

(二)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48,331.58万元、44,420.92万元和56,844.24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7.77%、44.68%和47.15%,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2.42%、47.29%和49.36%。应收账款在资产结构中的比重相对较高,增长较快,与本公司所处的生态环境建设行业以及主要从事工程施工业务有着密切关系。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可能继续保持较高的水平。

未来,如果出现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风险。

(三)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较低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施工业务,该业务的开展需要垫付大量的流动资金,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同时,近年来公司生态修复项目的逐渐增多也导致工程结算周期和应收账款回款周期的相应延长,公司营运资金的压力也日益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94.69万元、11,629.85万元和12,099.55万元。如果今后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出现持续净流出的情况,将可能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

(四)工程结算滞后的风险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公司存货实际上反映了工程项目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本公司应收账款实际上反映了已完工已结算或者未完工部分已进度结算的工程款。由于报告期内公司承建工程施工项目的不断增加和工程施工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存货中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的差额不断增加,若由于工程施工项目变更、工程验收时间拖延及发包方审价审图程序复杂,或各种原因导致的发包方现场人员变更,结算资料跟踪不到位等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定期进行结算,可能导致存货中的工程施工余额未得到发包方确认而不能请款,从而使得存货库龄增长;或者由于工程工期缩短等原因,发包方在工程期间不予确认而集中在项目验收时才集中确认,将会导致公司期末工程施工余额的持续增加,且在结算后公司才能确认应收账款、发包方才能履行相应的付款程序,从而对公司的工程款的回收产生进一步的滞后影响。

(五)存货跌价损失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主要由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构成,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主要与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相关。在建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亏损)作为工程施工核算,已结算的价款作为工程结算核算,两者的差额确认为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净额分别为22,376.68万元、23,576.46万元和22,346.14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75%、23.71%和18.54%,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90%、25.10%和19.41%,占比较高。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如果出现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结算的情况,可能导致存货中的工程施工出现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经营风险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目前,公司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绿化养护收入,均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影响,主要包括:

1、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公司确认收入时需将增值税从收入中扣除,从而导致在同等业务规模下,公司的营业收入将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税金及附加也会相应减少。

2、公司工程施工业务的主要成本(如劳务、砂石料、石材等材料)可能存在无法取得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将会导致公司的实际税负加大。

九、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披露,所披露的2017年第1季度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017年第1季度,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均有一定幅度提高,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2017]002458号《审阅报告》,2017年第1季度经审阅后合并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此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销售规模及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17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30,593.97万元~31,858.54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9.28%~13.8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8,501.11万元~9,070.33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2.49%~9.35%。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本公司由绿茵有限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大华会计师审计的账面净资产254,880,563.54元为基准按1:0.2092的比例折股5,333万股,每股1元,其余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3日,本公司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12019300000518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333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发起人为卢云慧、祁永、杨建伟、卢云平、绿之茵。公司系由绿茵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15日,大华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4]000214号),对本次整体变更出资进行了验证。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中不存在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亦无外资股东、战略投资者。

(二)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中无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亦无外资股东、战略投资者。

(三)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除卢云慧、祁永为夫妻关系,卢云平为卢云慧之弟,卢云慧持有绿之茵21.50%股份的关联关系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一)主营业务概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施工,主要涉及生态修复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地产景观工程等,具体工程业务包括:盐碱地修复、河道治理、湿地保护、荒山及矿山修复;城市道路绿化、广场公园绿化工程;住宅和旅游地产绿化工程等。公司目前已形成集“生态修复和园林绿化技术研发-抗性苗木生产与繁育-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养护”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能够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生态环境建设整体解决方案。

盐碱地修复:天津临港工业区三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渤海十八路(长江道-珠江道)道路绿化工程

盐碱地修复:海港公园周边市政配套工程(排水明渠改暗涵工程和配套绿化工程)(修复前、后)

河道治理:滨海科技园2014年河道景观工程项目二标段、九原区四道沙河景观带工程项目施工

湿地保护:七里海国家湿地公园沿线大树提升工程

荒山修复:凉城县山区生态绿化综合治理工程第十标段、二十三标段

高速两侧边坡修复:呼市园林局2014年第一批园林绿化工程-京藏高速两侧绿化工程

生态保护区恢复:哈拉沁生态保护区(北区)绿化工程

生态保护区恢复:乌素图召文化保护区景观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修复前、后)

生态保护区恢复:丰镇市黑河城区段环境治理工程施工

市政道路绿化:西北半环与复康路节点绿化工程1标段

地产景观建设:渤龙湖总部经济区生态居住一区室外工程

其他园林绿化工程:滨海一号景观绿化工程(一标段)

(二)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采购情况

公司工程施工业务对外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苗木、砂石料、石材、水泥混凝土等。除此之外,本公司对外采购还包括外购劳务、租赁机械等。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公司的行业地位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行业的首家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天津市景观生态修复企业重点实验室,以及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并被认定为天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担任京津冀生态景观与立体绿化技术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单位,公司参与研发的“低覆盖度防沙治沙的原理和技术”于2015年经国家林业局鉴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公司参与编制《天津市园林绿化种植土质质量标准》,参与修编《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和《天津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等天津市园林行业地方标准,目前已形成集“生态修复和园林绿化技术研发-抗性苗木生产与繁育-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养护”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能够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生态环境建设整体解决方案。

根据《中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状况调查报告(2013-2014)》,发行人位列中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竞争力排名第17位,是生态修复和园林绿化领域的优秀企业之一。

五、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

(一)自有房产情况

截至查询日(2017年4月20日、21日),公司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如下:

(二)商标权截至查询日(2017年4月12日),本公司拥有4项商标权。

(三)专利权

截至查询日(2017年2月20日),本公司已取得专利56项,其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54项。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卢云慧,实际控制人为卢云慧、祁永夫妇,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卢云慧、祁永夫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3.47%,上述股东均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薪酬总金额分别为222.26万元、254.99万元和390.78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拆借及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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