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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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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7-035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具体为:议案九的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06月26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06月25日至2017年06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6月25日下午15:00至2017年06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锦光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1,775,9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823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8,361,41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476415%,经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三位股东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16人,代表股份141,775,9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823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9人,代表股份70,520,1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233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应邀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分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和累积投票议案,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2016年度报告〉和〈2016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59,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4053%;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52,394,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968%;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0%;弃权18,034,9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31,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742%。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00,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2931%;反对250,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4%;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12,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3016%;反对238,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9%;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4、《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12,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3016%;反对238,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9%;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12,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3016%;反对238,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9%;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52,247,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0883%;反对238,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6%;弃权18,034,9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31,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742%。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6、《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92,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4280%;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7、《关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960,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2648%;反对290,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7%;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448,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9032%;反对310,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7%;弃权31,017,8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781%。

公司股东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限公司、王楚兰、许莉琪、深圳市粤美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52,171,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9811%;反对310,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97%;弃权18,038,5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31,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793%。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9、《关于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01,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6844%;反对18,373,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592%;弃权104,001,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35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912,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179%;反对18,373,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537%;弃权33,235,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31,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1284%。

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非独立董事选举

10.1、选举连宗敏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23,920,2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43,726,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19%。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选举连松育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28,289,1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48,095,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234%。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3、选举高薇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09,3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209,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0.4、选举李雄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514,0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514,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5%;。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0.5、选举许锦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0.6、选举孙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80,747,97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88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28,830,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692%。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7、选举范安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98,2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1,398,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3%。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0.8、选举靳宏业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20,718,7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47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48,000,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565%。

表决结果为当选。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选举

11.1、选举孙东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6,039,2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35,748,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148%。

表决结果为当选。

11.2、选举陈泽桐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472,0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472,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9%。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1.3、选举彭玲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70,6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170,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3%。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1.4、选举崔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6,602,7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97,664,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867%。

表决结果为当选。

11.5、选举李广洪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1.6、选举胡春元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19,049,6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7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64,510,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02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2.1、选举陈卉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04,513,1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24,31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33%。

表决结果为当选。

12.2、选举姚红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1,287,6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88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65,329,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791%。

表决结果为当选。

12.3、选举朱立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79,366,5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43,007,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347%。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简历内容详见2017年6月12日、2017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二)》;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内容详见2016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煦、李心悦;

(三)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6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7-036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鉴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已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王静先生主持,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一致同意选举王丹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一致。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6月26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王丹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生,大专学历。曾任中海华南物流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深圳奥维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公司销售部主管、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

王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监事任职的条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118】号

致: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7年6月26日(星期一)召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受公司委托,指派何煦律师、李心悦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和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8日、2017年5月20日、2017年6月12日和2017年6月15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和补充通知公告;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信达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17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7年4月18日、2017年5月20日、2017年6月12日和2017年6月15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二)》和《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三)》的公告。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6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5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锦光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该3名股东已进行网络投票,所持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361,4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2997%,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信达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股票明细对账单、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775,9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8233%。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信达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报告〉和〈2016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59,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4053%;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1,000,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2931%;反对250,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4%;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12,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3016%;反对238,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9%;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12,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3016%;反对238,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9%;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12,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3016%;反对238,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9%;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247,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0883%;反对238,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6%;弃权18,034,9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31,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74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92,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4280%;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960,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2648%;反对290,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7%;弃权30,525,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30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448,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9032%;反对310,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7%;弃权31,017,8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7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171,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9811%;反对310,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97%;弃权18,038,5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31,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793%。

回避情况: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股东深圳市粤美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限公司、王楚兰、许莉琪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9、未通过《关于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01,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6844%;反对18,373,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592%;弃权104,001,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2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35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2,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179%;反对18,373,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537%;弃权33,235,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31,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128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连宗敏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23,920,2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43,726,384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连松育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28,289,1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48,095,292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3、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高薇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209,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209,306股。

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10.4、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李雄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514,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514,006股。

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10.5、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许锦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12股。

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10.6、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孙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80,747,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128,830,749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7、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范安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398,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1,398,277股。

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10.8、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靳宏业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20,718,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48,000,311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1、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孙东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6,039,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35,748,482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11.2、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陈泽桐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472,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472,004股。

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11.3、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彭玲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70,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170,604股。

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11.4、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崔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36,602,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97,664,842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11.5、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李广洪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8股。

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11.6、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胡春元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19,049,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64,510,884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1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2.1、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陈卉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04,513,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24,319,290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12.2、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姚红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91,287,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65,329,066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12.3、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朱立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9,366,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43,007,360股。

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炯

见证律师:何煦

见证律师:李心悦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