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6 证券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7-055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199号锦峰国际商务广场A座19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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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王平、潘翠英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长、总经理王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王平、潘翠英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5名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改选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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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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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列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国兴、郎一华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