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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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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概况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列重大事项和风险:

一、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郎光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郎光辉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发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稳定股价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最近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价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控股股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公告作出之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控股股东应遵循以下原则: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10%,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依法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公告作出之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10%,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的30%且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控股股东的,若按照其所持股权对应的增持金额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税后,下同)的30%的,则不再单独履行增持义务。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3)回购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则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依法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发行人董事会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回购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措施预案执行。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约束措施

若稳定股价措施相关义务人未能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或/及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扣处理,直至相关义务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4、稳定股价措施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三)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索通发展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郎光辉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索通发展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索通发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索通发展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索通发展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索通发展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索通发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索通发展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索通发展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作为索通发展控股股东,将督促索通发展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如索通发展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认定索通发展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索通发展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索通发展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索通发展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认定索通发展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索通发展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郎光辉、中瑞合作基金、天津卓华和德晖景远、德晖宝鑫、德晖声远、创翼德晖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只有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

发行人控股股东郎光辉承诺:“本人已经承诺所持索通发展股份锁定36个月。本人计划,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及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人减持索通发展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索通发展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索通发展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持有的索通发展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索通发展所有。”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瑞合作基金、天津卓华以及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德晖景远、德晖宝鑫、德晖声远、创翼德晖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已经承诺所持索通发展股份锁定12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索通发展上市前本公司/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含以送股、转增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合伙企业减持索通发展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合伙企业减持索通发展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本公司/合伙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索通发展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索通发展股份自本公司/合伙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本公司/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索通发展所有。”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如下: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索通发展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郎光辉承诺:

为明确其未能履行索通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索通发展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其本人在索通发展招股意向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特承诺如下: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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