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06 证券简称:金太阳 公告编号:2017-043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下午14:0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27日—6月28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15:00时至2017年6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璐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9,389,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58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2,927,0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33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462,8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4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1%。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浩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89,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000%;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89,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000%;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及两名见证律师签名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8日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7年6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15:00至2017年6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璐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9,389,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58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2,927,0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33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462,8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4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1%。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89,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000%;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89,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000%;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张敬前 王彩章
张韵雯
2017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