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2017-026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及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刘体斌先生、邬江先生、独立董事宁向东先生、贾小梁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吴晓刚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薛向岭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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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会议对本项议案采用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发行债券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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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发行方式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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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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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债券期限和品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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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票面利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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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初始换股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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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担保措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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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偿债保障金专户和募集资金专户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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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偿债保障机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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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挂牌转让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3承销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4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办理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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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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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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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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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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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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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1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 议案名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7、 议案名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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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议案名称:《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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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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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2、14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虹扬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1、2、3、15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霞、冷栋梁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9日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17)第327号
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召开的四川长虹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评价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年6月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198名,代表股份1,139,649,3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878%。
除上述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18项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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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2.01发行债券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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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发行方式和规模
■
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
2.04发行对象
■
2.05债券期限和品种
■
2.06票面利率
■
2.07初始换股价格
■
2.08担保措施
■
2.09募集资金用途
■
2.10偿债保障金专户和募集资金专户
■
2.11偿债保障机制
■
2.12挂牌转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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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承销方式
■
2.1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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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办理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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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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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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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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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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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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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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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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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12.未通过《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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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14.未通过《关于公司为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16.审议通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情况如下:
■
17.审议通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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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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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上述议案中,议案1、2、3、15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10、11、12、13、14、18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议案12、14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18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长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杨 光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陈 霞 冷栋梁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