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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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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7-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098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883.33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金属”)、自然人王贤中以及成都西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金属”)的合同纠纷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巩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豫0181民初154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临2017-032号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巩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豫0181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

二、一审判决结果

1、 被告联合金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600万元,并从2014年3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公司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3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被告联合金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583.333333万元,并从2014年3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公司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3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3、被告联合金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700万元,并从2014年3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公司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3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对西南金属位于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的铝卷涂装单涂生产线(1300-50-0.05)2套、铝卷涂装单涂生产线(1300-50-0.5)1套被依法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联合金属不能清偿公司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的范围内,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王贤中在上述抵押资产被处理后不能清偿公司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联合金属追偿。

6、 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800元,由被告联合金属、西南金属、王贤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涉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判断,需要根据诉讼的进展和判决执行情况进一步确定。

公司将及时公告本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