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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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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thfund.com.cn)发布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0年8月6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0年8月12日生效,并于2010年9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5年4月22日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上述决议生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将自深证成指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转型为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8月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公证员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T3楼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客服电话:400—710—9999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7月3日,即在2017年7月3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t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2)、(3)、(4)项中的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8月4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构,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员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员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次大会公证机构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T3楼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 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关于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17年 8月4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10—9999

官方网址:www.t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一、关于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三、授权委托书

四、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关于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实施转型。转型方案说明见附件四《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后基金运作的特点及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7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7年 月 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四: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鉴于目前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称“鑫动力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已经不能切合当前投资者需求,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使本基金的风格特征更加鲜明,更加有利于投资者把握配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拟对鑫动力基金实施转型。

2、本次鑫动力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鑫动力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鑫动力基金转型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投资者的收益或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鑫动力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一)转换基金类型

鑫动力基金由混合型基金转型为股票型基金。

(二)更名

基金名称由“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调整释义部分

调整前为: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转型:指对包括深证成指基金转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之日即深证成指基金终止上市之日,原《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存续期:指《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有关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相关业务规则”

调整后为: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原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该基金系由原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转型:指对鑫动力基金转型为股票型基金,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之日,原《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存续期:指《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相关业务规则”

(五)调整基金的历史沿革部分

调整前为:

“2015年4月22日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上述决议生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将自深证成指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转型为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后为:

“2015年4月22日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上述决议生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将自深证成指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转型为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8年7日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变更鑫动力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及其他相关事项,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8月9日披露了《关于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基金合同的修订正式生效。”

(六)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

由于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将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相关描述删除。

(七)调整基金的投资部分

对鑫动力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前为: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灵活资产配置,主动投资管理的投资模式。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从两个层次进行,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地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握市场波动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其次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精选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构建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货币供应增长率、市场利率水平等)的分析和预测,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的估值水平,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结合不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基金的收益水平。

2、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对各类债券金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上,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并以前瞻性的投资视角,精选优质价值型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1)价值型股票初选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公司经营以及证券市场运行的深入研究,选取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价现金流比(P/CF)、市价股息比(P/D)等指标,通过对上市公司各定量指标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选择具有综合比较优势、价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构成价值型股票投资初选对象。

(2)公司价值动态增长分析

公司经营受到内部、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任何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公司价值的变动,因此,科学、客观地把握公司价值的动态增长是分析并判断股票投资价值的核心。

公司价值增长以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之上的企业增长为基础,背后的驱动因素则包括商业模式、品牌和营销、市场规模与技术创新、产业政策、经营团队和管理水平等,并最终体现为销售收入、利润和投资资本报酬率等各类绩效指标的增长。具备核心业务基础的公司需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即市场份额领先、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抗竞争能力和稳固的财务基础。

本基金将从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考察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的增长及其经营绩效,并通过对驱动公司价值增长各因素的分析与评判,考察公司价值增长的持续性。具体来说,具有以下综合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将构成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主营业务突出,公司的业务与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业升级方向;

产品或服务具有足够的市场容量与规模,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市场份额领先;

优秀的管理团队,清晰的公司发展战略,勇于进行管理创新,具有良好的资源获取和资源整合能力;

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上的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市场创新;

良好的盈利增长能力,财务稳健。

(3)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和公司价值增长趋势分析的过程中,全面的公司基本面分析将贯穿其中。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进而做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权证定价合理性、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控制,谨慎参与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避险保值

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有效管理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日期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五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调整后为: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文化新兴产业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文化新兴产业相关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货币供应增长率、市场利率水平等)的分析和预测,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的估值水平,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结合不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股票投资策略

1、文化新兴产业的定义

本基金所指的文化新兴产业是指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中与文化相关的新兴产业,涵盖文化传媒、休闲娱乐、信息技术、新兴消费等产业,具体包括传媒、旅游、教育、体育四个行业以及与文化相关的信息技术和新兴消费两个延展领域。

(1)传媒行业主要包括:电影娱乐、电视综艺、动漫游戏、广告营销、移动互联网等相关行业。

(2)旅游行业主要包括:景区、酒店、餐饮、旅行社、在线旅游服务等相关行业。

(3)教育行业主要包括:留学服务、职业培训、课外辅导、教育信息化等相关行业。

(4)体育行业主要包括:体育营销、体育培训、体育赛事组织、体育场馆运营、体育健身休闲活动等相关行业。

(5)与文化相关的信息技术领域主要是指: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升级,与文化和互联网相融合而催生出新的技术形态与商业模式,包括视觉特效、人工智能、云服务等相关领域。

(6)与文化相关的新兴消费领域主要是指:随着消费市场的发展,消费者支出会从衣食住行向文化娱乐升级,由此产生新的消费形态,包括粉丝经济、电子商务、新型零售、医疗美容服务等相关领域。

未来随着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发展,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对文化新兴产业股票的识别及认定。本基金将根据以上几方面指标制定并适时调整股票配置策略。

2、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运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精选优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资源优势、产品优势、政策优势等;

2)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度,是否具有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3)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本基金主要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包括:

1)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2)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3)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等。

(三)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对各类债券金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上,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略。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权证定价合理性、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控制,谨慎参与投资。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避险保值

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有效管理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文化新兴产业相关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日期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 +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较好地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适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调整基金资产估值部分

调整前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调整后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九)调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调整前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今后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则同类别内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后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今后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则同类别内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在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中,增加“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十一)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十二)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1、由于鑫动力基金拟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型、投资范围、基金的收益分配及信息披露等部分,基金管理人需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后的基金特点修订《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2、考虑到鑫动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风险收益特征和基金类型均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拟将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为《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依法生效后,将作为鑫动力基金转型的合法依据之一,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该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内容修订和增加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鑫动力基金的基本情况

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成。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0年5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6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0年8月6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0年8月12日生效,并于2010年9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5年4月22日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上述决议生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将自深证成指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转型为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鑫动力基金转型的必要性

1、充分保护持有人利益

鑫动力基金规模近期徘徊于清盘底线,风险收益特征已经不能充分切合当前投资需求。若任其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则不仅要承担资产卖出变现的冲击成本,还要承担各项清算成本;若不进行转型使其风格特色更加鲜明,风险收益特征更能切合投资需求,其过小的资产管理规模将持续导致短期资产规模变动极大的影响投资组合表现。

2、满足当今市场及投资者对基金资产配置的需求

主题型股票基金投资风格更加明确,我们认为转型后的基金将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今市场及投资者对基金资产配置的需求。

(三)鑫动力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我司曾有过基金转型的相关经验,并已与托管行、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较充分的了解了基金转型中涉及事项,可以实施完成鑫动力基金的转型工作。

2、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依据《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法》的规定,本次鑫动力基金转型涉及的变更基金类型、修改与基金投资相关的条款、基金的收益分配等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以上通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可以变更基金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因此,鑫动力基金由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转为股票型基金不存在法律障碍。

3、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可行性

基金转型之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股票型基金的特点及法规规定调整其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比例限制等,并可以根据新的市场情况和特点进一步明确投资策略。

4、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和转型后股票型基金的特征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其他相关部分。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转型方案议案。

(二)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转型后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合规地对大规模赎回申请进行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弘热线:400-710-9999

传真:022-83865569

电子信箱:service@ thfund.com.cn

网址:http://www.th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