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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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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17-054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2号基地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23日

7、现场会议主持人:总裁张逸芳女士

8、会议的合法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7人(其中股东吴建新先生委托张逸芳女士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9,738.42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624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9,716.323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0.57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1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55%。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2.1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86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张斯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9,738.3232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0.1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42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5%;反对:0.1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