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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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5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6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25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投票一致同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邦和项目之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邦和项目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投资完毕,同意公司将邦和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3,759.43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完结日至实施日的利息收入影响,具体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用于公司及子公司郑州莱士日常经营活动。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邦和项目之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鉴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因此本次调整后公司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74元/份调整为8.71元/份,股票期权总数不变,仍为4,483,203份。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5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6月25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2017年6月29日(星期四)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监事经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邦和项目之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邦和项目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投资完毕,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共计3,759.43万元。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3,759.43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完结日至实施日的利息收入影响,具体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

公司将邦和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之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公司本次因2016年度权益分派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决议。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6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邦和项目之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邦和项目之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邦和项目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投资完毕,同意公司将邦和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3,759.43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完结日至实施日的利息收入影响,具体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内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使用情况

2014年1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2,6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9.12元,共募集资金总额49,712.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7,671.5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14年5月29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4]00019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4年8月,公司以30,000.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上海莱士公司营运资金。

2015年6月25日与2015年7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邦和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变更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独立生产线及凝血因子中试场地改建项目”和“郑州莱士质检中心及生物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合计7,671.52万元及利息用于上海莱士“新单采血浆站开设和建设项目”。

201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对郑州莱士增资,其中增加郑州莱士注册资本3,500.00万元,剩余6,50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郑州莱士获得上述增资后,其中5,000.00万元直接用于郑州莱士流动资金,剩余5,000.00万元转入至郑州莱士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5年7月,以5,000.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郑州莱士流动资金;以5,0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郑州莱士现代中药、保健品生产线改建项目,并于2016年10月完成建设。截至2017年5月31日,总计投入募集资金3,519.24万元。

2016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单采血浆站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万元对保康县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保康莱士”)进行投资,并同意使用募集资金3,000.00万元对保康莱士进行第一期投资,其余注资款将在两年内付清。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60万元对青田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青田莱士”)进行投资。

2016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新设单采血浆站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人民币3,500.00万元对武宁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武宁莱士”)进行第一期投资,其中武宁莱士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在1~2年内再投入1,500.00万元。第一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000.00万元。

2016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万元对武宁莱士进行投资,并于2017年1月正式采浆。

2016年7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万元对保康莱士进行投资,并于2017年1月正式采浆。

2016年9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60.00万元对青田莱士进行投资,并于2017年4月正式采浆。

截至2017年5月31日,邦和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759.43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为567.52万元,银行手续费0.37万元。

(二)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2017年5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4,479.24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567.52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759.43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及银行存款利息3,759.43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7.89%。

截止2017年5月31日,邦和项目全部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

1、上海莱士母公司“新单采血浆站开设和建设项目”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551.31万元;

2、郑州莱士“现代中药、保健品生产线改建项目”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5.84万元。

二、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根据各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有效的原则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中出现节余主要原因如下:

1、上海莱士浆站建设项目已基本完成并正式采浆,短期不再需要资金投入,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续公司浆站建设项目如有进一步的资金需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投入。

2、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原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北广仁“现代中药、保健品生产线改建项目”已建设完成。出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实际情况考虑,郑州莱士已于2017年4月底将持有的湖北广仁100%股权出售,湖北广仁不再为公司下属孙公司。湖北广仁“现代中药、保健品生产线改建项目”节余资金及利息将作为郑州莱士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3、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利息收入。

三、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邦和项目之募投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为充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前述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3,759.43万元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其中2,262.83万元永久补充上海莱士流动资金,1,496.60万元永久补充郑州莱士流动资金,由于完结日至实施日的利息收入影响,具体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邦和项目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已完成,符合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条件。公司邦和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使用该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邦和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投资完毕,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邦和项目所有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3,759.43万元(由于完结日至实施日的利息收入影响,具体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分别永久补充上海莱士及郑州莱士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拟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邦和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之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3,759.43万元(以实际转出时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该事项发表核查意见:上海莱士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资金管理、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并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资金存放安全;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上海莱士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3,759.43万元(具体金额以最终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实际金额合计数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故无需上海莱士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中信证券对上海莱士使用邦和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邦和项目之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邦和项目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6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等。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需对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公司股权激励事项,同意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授予条件时,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向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在内的激励对象授予总量2,116,666份的股票期权及总计不超过1,850,000股的限制性股票。

2、2014年8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4年8月29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4年9月29日,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14年中期分配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5、2014年12月10日,公司完成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涉及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14】000420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0月10日,上海莱士已收到103位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51,588,90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3,126,600.00元,其余部分作为上海莱士资本公积,范小军等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放弃全部股份认购,冉铁成等6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放弃部分认购,放弃股份数合计为173,400股,本次实际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为3,126,600股。

同时,鉴于激励对象应远飞、茅毓英、周丽茜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股权激励资格,闭昌武因其职务调整,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经上述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8人调整为224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4,191,332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3,768,000份,预留423,332份。

6、2015年3月6日,公司召开的2014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1,365,241,8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15年4月9日实施完毕,因此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1.65元调整为31.55元。

7、201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于2015年9月17日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1.55元/份调整为15.78元/份,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4,191,332份,调整为8,382,664份。

8、2015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因2014年度现金分红和2015年中期分配对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5.78元/份,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8,382,664份(含预留846,664份)。由于公司近期无向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计划而取消授予股票期权846,664份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740,000股;因激励对象徐文彬、秦凯、吴炜彬已离职分别作废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40,000份、8,000份、8,000份以及激励对象姚惟平因退休而作废部分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5,334份,共计61,334份。经上述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24人调整为221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7,474,666份。除需对由于离职、退休的激励对象的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外,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第一个解锁期/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已经满足。

9、2015年10月,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并完成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以及部分不符合条件而作废期权的相关手续。

10、2015年12月14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084,372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03人。

11、2015年12月30日,经大华事务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15]00128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收到221位激励对象缴纳的股票期权行权认购款合计39,343,137.8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493,228.00元,其余部分作为公司资本公积。2016年1月21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5.78元/份,行权人数221人,行权数量合计2,493,228股,剩余股票期权总数为4,981,438份。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758,753,062股。

12、2016年4月6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2,758,753,0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16年5月27日实施完毕,因此公司拟于第二、三期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78元/份调整为15.73元/份,股票期权总数不变,仍为4,981,438份。

13、2016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2,758,753,0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8股,并于2016年9月28日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73元/份调整为8.74元/份,拟于第二、三期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4,981,438份,调整为8,966,588份。

14、2016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因2015年度现金分红和2016年中期分配对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8.74元/份,公司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8,966,588份。因激励对象周卫新退休离职而作废部分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24,000份,作废后公司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8,966,588份,调整为8,942,588份。除需对由于退休离职激励对象的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外,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第二个解锁期/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已经满足。

15、2016年11月,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并完成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以及部分不符合条件而作废期权的相关手续。

16、2016年12月20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751,970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03人。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51,920股。

17、2017年1月9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7】00001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收到220位激励对象缴纳的股票期权行权认购款合计39,184,784.9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483,385.00元,其余部分作为公司资本公积。2017年1月23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8.74元/份,行权人数220人,行权数量合计4,483,385股,剩余股票期权总数为4,483,203份。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970,238,896股。

18、2017年5月4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4,970,238,8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17年6月20日实施完毕,因此公司拟于第三期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74元/份调整为8.71元/份,股票期权总数不变,仍为4,483,203份。

19、已授予股票期权历次变动情况一览表

二、本次调整情况

2017年5月4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4,970,238,8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17年6月20日实施完毕。

鉴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莱士”)实施了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公司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数量与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需对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公司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本次调整完成后,公司拟于第三期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74元/份调整为8.71元/份,股票期权总数仍为4,483,203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涉及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监事会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因2016年度权益分派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上海莱士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