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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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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7-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5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8,758,664.33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7年7月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公司”)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栖霞法院”)(2017)鲁0686执异第18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国燕

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公司)

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金顶公司

烟台市第三水泥厂

山东栖霞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燕与被执行人金泉公司、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燕向山东栖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四川金顶公司和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为本案被执行人。山东栖霞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本次案件的裁定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追加被申请人四川金顶公司、第三水泥厂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四川金顶公司在未出资2818.9万元本息范围内、第三水泥厂在未出资2708.35万元本息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国燕偿还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758664.33元(截止到2009年3月30日),案件受理费44343元,限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栖霞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向山东栖霞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前尚无法确定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7月03日

报备文件:

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执异第18号《执行裁定书》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55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

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7月3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通知,朴素至纯将其质押给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份35,776,742股已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出质人:朴素至纯

质权人: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质押登记解除日期:2017年6月30日

解除质押股份数量:35,776,7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5%。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朴素至纯持有的公司股份71,553,48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50%(所持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股份解除质押后,朴素至纯累计质押公司股份为35,776,74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占公司总股本的10.25%。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