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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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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中储债”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41号

债券代码:122176 债券简称:12中储债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中储债”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票面利率调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3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5.30%。

●回售代码:100923

●回售简称:中储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12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8月14日(2017年8月13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中储债,债券代码:122176,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为5.00%,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在本期债券的第5年末,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3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5.30%。

2、根据《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12中储债” 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2中储债” 债券持有人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在本期债券回售申报期内(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12日)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利率调整。

4、“12中储债” 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12中储债” 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卖出持有的“12中储债”。请“12中储债” 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2中储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中储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发行人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中储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8月14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中储债

3、债券代码:122176

4、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5、债券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为5.00%。存续期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发行首日:2012年8月13日。

12、起息日:2012年8月13日。

13、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兑付日:2019年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担保方式: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债券信用等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本期债券2016年度跟踪评级结果为:维持公司“AA+”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本期债券“AAA”的债项信用等级。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12中储债”在存续期前5年的票面利率为5.00%;在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3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5.30%。

四、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23;回售简称:中储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12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以10张(即面值 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 元。

4、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8月14日(2017年8月13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8月14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8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00%。每手“12中储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2中储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期

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12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中储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12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3,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中储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中储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 对“12中储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8月14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12中储债”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2中储债”。请“12中储债”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洋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

联系电话:010-83673673

传真:010-83673332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明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电话:010-65608391

传真:010-6560844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