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95 证券简称:煌上煌 公告编号:2017—037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44号文《关于核准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098.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9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362.0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577.97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2)第11388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新建年产 8000 吨肉制品及其它熟食制品加工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0,279.09 万元对广东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煌上煌”)进行增资,其中 7,880 万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其余 2.399.09 万元进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全部用于在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购置土地新建年产 8000 吨肉制品及其它熟食制品加工建设项目。本次增资已于2017年6月6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南莲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四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设立募集资金专用专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广东煌上煌已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3237787917,截止 2017年 6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10279.0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广东煌上煌年产8000吨肉制品及其它熟食制品加工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广东煌上煌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公司作为广东煌上煌实施年产8000吨肉制品及其它熟食制品加工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权益持有人,应当确保广东煌上煌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广东煌上煌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本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4、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广东煌上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广东煌上煌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广东煌上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广东煌上煌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震、戴锋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广东煌上煌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广东煌上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广东煌上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广东煌上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广东煌上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广东煌上煌、专户银行、本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广东煌上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广东煌上煌、专户银行、国信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