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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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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87 证券简称:海越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1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5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86,1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166,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银物业仓储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54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或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7016161

特此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