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17年第二季度
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2017-019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17年第二季度
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结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96.2340万份,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于2016年12月29日起进入行权期。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88,611股。截至2017年6月30日,累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2,619,811股,占第一个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88.44%。
一、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计738.23万份,激励对象为140名,行权价格为19.91元/股。
2014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4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12月29日,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38名激励对象授予732.652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9.91元/股。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的相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公告》(临2014-064)。公司已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了股票期权。
201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9.91元/股调整为19.66元/股。
2016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9.66元/股调整为14.85元/股,将授予数量调整为913.8324万份。因袁兵、梁辉、沈志康、沈雷、毕红云、李励6人离职,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138人调整为132人。
2016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因刘宇桢、陈玉军和李南翔3人离职,公司董事会取消上述人员股权激励资格,同时取消股票期权总数14.1150万份。本次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32人调整为129人,股票期权总数由913.8324万份调整为899.7174万份,行权价格不变。
2016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发生的情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业绩指标全部满足行权条件。公司129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指标均满足行权条件,其中12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比例为100%;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比例为95%。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85元/股,行权人数为129人,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96.2340万份,行权有效期为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
2017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同意自2017年6月30日起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4.85元/股调整为14.65元/股。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的基本情况
(一)激励对象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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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由于自主行权方式,行权所得股票需在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上市交易,以上行权数据为截止2017年6月30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数据。 (二)本次行权股票来源情况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华东电脑A股股票。
(三)行权人数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为129人,截至2017年6月30日,共有120人参与行权。
(四)行权价格为14.85元/股。
三、 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所得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四、行权股份登记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情况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通过自主行权方式,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股份共2,619,811股,累计获得募集资金38,904,193.35元。该项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 行权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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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本变化后未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2017-020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5,903,221.50元及其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8楼X8001
法定代表人:许忠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485号4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游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源,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 案件事实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脑”或“公司”)因与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8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出诉讼并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粤01民初272号】。
广州中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初272号,判决情况如下: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的十天内,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5,903,221.5元。
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十天内,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105,903,221.5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3、驳回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159元,由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09元,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5,950元。
上诉人云硕公司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2016)粤0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有关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1)、《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7)、《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2)。
(二)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云硕公司在华东电脑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并收到82,691,104.50元合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华东电脑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2,691,104.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东电脑承担。
三、 本次重大诉讼的判决结果
广东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2、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05,903,221.5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617,159元,由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5,750元,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5,950元,由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5,750元,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四、 重大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终172号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