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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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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缆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价格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俞正元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俞正元之配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罗均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唐陕湖、罗兵、谢仕林、李凯军、薛奇、吴小林、谭祖衡、郭长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其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横琴中科、华鸿芙蓉、华摩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五)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5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增持股票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增持

①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③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不转让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税前薪酬总和。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③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公司回购股票措施

(1)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2)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按照本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控股股东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按照本预案规定应增持股票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计算。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每名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公司公开发行前无其他5%以上的股东。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发生上述应回购情形2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有关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为长缆电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所为长缆电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所能证明无执业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做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30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正元先生就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做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未按本人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以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薪酬及向本人支付的分红,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人对投资者的赔偿。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做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相应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其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俞正元、唐陕湖、罗兵、薛奇、吴小林、谭祖衡、郭长春、谢仕林、李凯军承诺如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未按本人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以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薪酬,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人对投资者的赔偿。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完全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对此,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1、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是专业从事电力电缆附件及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超高压电缆附件、高压电缆附件、中低压电缆附件。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为各类电缆附件及成套产品,一般来说,电缆附件的电压等级越高,产品的技术要求越高,附加值越高。2014年至2016年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8,604.10万元、52,647.02万元和54,657.34万元,复合增长率为6.0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719.66万元、10,938.00万元及11,521.52万元,复合增长率为14.95%。在实现收入和利润增长的同时,公司收入结构持续改善,高附加值的超高压电缆附件收入占比持续上升。

随着我国电网建设的投入持续增大,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为公司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市场机遇。但同时公司也面临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市场竞争加剧、电力行业投资趋缓等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关于公司面临的风险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面对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丰富公司产品线,提升产品附加值;在稳定现有客户和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不断提升售后服务能力;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继续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并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资产规模,优化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积极落实公司战略,努力提升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对既定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实,保持在业内的传统优势,积极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客户,以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降低由本次发行上市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尽早实现募投项目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达产后预期收益情况良好。公司将精心组织、合理统筹,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达产,通过经营规模的扩大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

(3)坚持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壮大研发队伍,通过对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研发,巩固技术优势,开发出技术水平更高、应用领域更为广泛的新产品,以高附加值的产品不断满足客户个性化的市场需求,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提升。

(4)加强成本费用管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管控,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努力实现公司毛利率水平和净利率水平的稳定。

(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经营情况,不断完善和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俞正元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正元先生就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在中国境内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任何方式取得该等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因收购、兼并或者以其他方式增加与公司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资产或业务,公司有优先购买该等资产或业务的权利;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出售或转让任何与公司产品或业务相关的任何资产、权益或业务时,公司有优先购买该等资产、业务的权利。

4、本人如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技术,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保证在相关资产、业务出售和技术转让时给予公司的条件不亚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5、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在该承诺函中相同的义务。

6、本承诺函自签署出具之日起立即生效,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自本函生效至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的任何时候,本人将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函所作的承诺及保证义务;对于违反本函承诺及保证义务的,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及时纠正消除由此造成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对造成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核准后,本人同意并自愿接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履行本函之承诺及保证义务情况的持续监管。

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正元先生就减少和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量减少和避免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公司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交易。本人不会以向公司拆借、占用等方式使用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对于本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3、对于本人与公司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的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公司董事会、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本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如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公司一切损失。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立即生效,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的关联方时止。本人同意并自愿接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股票上市地交易所对本人履行本函之承诺及保证义务情况的持续监管。

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占用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正元先生就不占用公司资金承诺如下:

本人将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以下列任何方式通过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1、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2、公司利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具没有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偿还债务。如果未来本人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产生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有权采取“占用即清偿机制”,将应付本人的现金股利或以出售本人所持公司股份获得资金偿还占用公司的资金。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立即生效,将持续有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核准后,本人同意并自愿接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履行本函之承诺及保证义务情况的持续监管。

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正元先生就公司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缴纳了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如果未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补缴其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可能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或住房公积金,或者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可能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或住房公积金而给予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行政处罚或要求其承担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能缴纳的上述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或行政罚款、损失以及任何其他与此相关的费用,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59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500万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总量为3,500万股,其中新股发行3,5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35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3,150万股,发行价格为18.02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 36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长缆科技”,股票代码“002879”。本次公开发行的3,5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7月7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7月7日

3、股票简称:长缆科技

4、股票代码:00287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7,934,029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5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3,500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13、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俞正元先生。俞正元先生持有公司46,860,025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45.52%,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3.97%。

俞正元: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39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荣获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湖南省优秀企业家、长沙市转型升级十佳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曾就职于长沙水利机电局、广州军区株洲农药厂、长沙变压器厂。曾任长沙电缆附件厂厂长、党委书记、长缆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俞正元持有本公司股权外,不存在控制、参股其他企业等经营性投资行为。

四、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68,693人,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5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18.02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9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35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2,278,370万股,申购倍数为6,509.6286倍。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3,15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118,444,102,500股,中签率为0.0265948235%,认购倍数为3,760.13024倍。本次发行余股61,189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30,700,0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6月7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2-20号)。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58,022,050.53元,其中:保荐费用2,000,000.00元、承销费40,995,500.00元、律师费5,735,849.06元、审计及验资费4,716,981.13元、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费用4,573,720.34元。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66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72,677,949.47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9.34元(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8元(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财务报告业经天健所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2-35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2017年1-3月经天健所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及公司2017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财务会计资料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17年5月2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2017年6月5日,长缆有限原隐名股东陈建冬诉发行人股东资格确认一案已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预立案案号(2017)湘0104民他846号),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该事项法院尚未正式立案,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已立案的案件或正在审理的案件中不存在由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总经理、主要股东作为包括股权纠纷在内的任何诉讼当事方的案件。长缆有限历次股权演变过程中涉及集体资产的分配与演变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陈建冬主张其应享有的长缆有限股份数量存在异议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陈建冬所持长缆有限的股权转让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已取得股权转让款,该项事实已得到其本人的确认,不存在任何争议,历史上类似诉讼案件法院亦未予以支持,且该股东持股比例以及提出异议的股份数量均极小,实际控制人亦对历史上股权问题发生纠纷做出了兜底承诺,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股权稳定性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股东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之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电话:0755-82825427

传真:0755-82825424

保荐代表人:樊长江、吴中华

项目协办人:无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6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O一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