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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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 告

2017-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7 证券简称:厦门空港 公告编号:2017-016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01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7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11)。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7,8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0,788,1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下列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本次分红派息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1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9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909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0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三路9号厦门机场T4候机楼东侧一楼办公区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5706078

特此公告。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