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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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的公告

2017-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17 股票简称: 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7-040

债券代码: 122158 债券简称: 12西钢债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14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7月17日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7月17日(原为2017年7月16日,因该日为非交易日,支付利息日期相应顺延1日,至2017年7月17日)支付自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西钢债(122158)。

3.发行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4.3亿元。

5.债券期限:8年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2012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票面年利率为5.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00BP至6.50%,并在本期债券后3年(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付息日:2012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9.5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14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7月1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西钢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4)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西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

联系人:熊俊、徐吉强

联系电话:0971-5299673、5299051

传真:0971-5218389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向雅琴

联系电话:010-56800378

传真:010-6601803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