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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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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5版)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制定。H类基金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

三、在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H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类和B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H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H类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H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H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每份H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投票权。由于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H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100.00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份H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H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00元。

H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4日生效。本基金的份额折算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本次募集H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为6,866,014,000.00元,折算前H类基金份额总额为6,866,014,000.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根据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法,本基金折算后的H类基金份额总额为68,660,140.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二、H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H类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已于2015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H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九、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3、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AAA级);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3)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20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保守与积极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分析

基于对国家宏观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资金供求、资金流动性、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市场成员特征等因素的客观分析,合理预期利率变化趋势,并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基于对各细分市场的市场规模、交易情况、各交易品种的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以及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要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子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较高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债券进行正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易以获得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对债券等级、债券息票率、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关键市场时机(例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8)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存管理、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十一、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十三、投资组合报告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四、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七、“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注:以上数据按工作日统计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一)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二)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三)其他资产构成

(四)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一)A级

(二)B级

(三)H级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A级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5年11月24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B级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5年11月24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货币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5年11月24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活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H类基金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进行了更新。

2、“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4、“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场外发售代理机构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5、“十一、基金的投资”部分,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进行了更新,内容截止至2017年3月31日。

6、“十二、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及历史走势对比图进行了更新,内容截止至2017年3月31日。

7、“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对服务内容进行了更新。

8、“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本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