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公告编号:2017-07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7年7月4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7月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6日—7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6日15:00 至2017年7月7日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翁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5,326,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034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5,230,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010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5,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41%。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95,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41%。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32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建兴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32,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杨建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