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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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
的进展公告

2017-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49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合同款880,400元、逾期违约金101,422.1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发布了《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或“被告”)广告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沪0115民初37517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3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获悉,海洋花园于2017年7月6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37517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两原告与被告对于第一次付款30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依据两份服务清单向被告主张第二次付款无事实依据,且两原告无证据证明已将30万以外的发票交付被告,付款条件不成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18元,减半收取计6,809元,由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50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兴东方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

度假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24万元。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或“被告”)于2017年7月5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嘉兴东方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目前公司及海洋花园均暂不知悉具体的查封、扣押情况,并正在进一步核实中。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7)浙0482民初2944号】,并将于2017年7月26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嘉兴东方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路2228号瑞安广场1204室

法定代表人:傅月龙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发布费122万元,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1日签订《广告承揽合同》一份。《广告承揽合同》中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广告发布事宜,项目(媒介)位于乍嘉苏高速跨线桥广告一座(媒体编号:E4)和沈海高速二面体高炮(编号:G68,K1330+320);发布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上述广告牌媒体发布费用共计122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61万元,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61万元。”《广告承揽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中约定:“1、被告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原告偿付违约金;”《承揽合同》还对广告牌的发布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

当天,原被告就广告牌发布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或原告指定人购买被告所有的九龙山星海湾6幢3单元701室(备案名:海滨公寓,建筑面积107.28平方米),购房款为122万元,购房款和广告牌发布费用相互抵消,付款方式为被告先付款,原告在收到款项后再汇入被告账户作为购房款。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定购单》一份,原告在签订定单时向被告额外支付了1万元定金,被告出具了相应款额的收据。《房屋定购单》同时约定,原告应在2014年6月1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与被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被告却迟迟未能与原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将该房屋指定给第三人李虎祥,第三人李虎祥重新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定购单,但是被告也迟迟未与第三人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2016年12月23日,第三人李虎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限期为第三人办理九龙山星海湾6幢3单元701室房屋过户手续,2017年4月19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称所涉房屋因被告涉及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无法进行所有权转移,客观上已无法过户,故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现由于被告故意隐瞒房屋被查封,无法进行所有权转移的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广告费抵购房款协议》已经无法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22万元。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海洋花园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尚不确定,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