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 ||
|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大元泵业 股票代码:603757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泵业”、“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2015年8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及股东张东、陈永林、徐伟星和林珍地承诺: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肖海浜、胡小军、杨德正和崔朴乐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回购该等股份。
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胡小军、杨德正和崔朴乐作为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承诺:除了股东锁定期外,另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申报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控股股东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及本公司董事、高管崔朴乐、杨德正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同时,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和徐伟建承诺:本人意在长期持有公司股票,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自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五位实际控制人每年累计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各方根据减持时持股比例同比例进行减持,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修订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的条件
1、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前次未实施稳定股价的主体继续予以实施。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应当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如本项约定与前述第(3)项约定实施中存在冲突时,以本项约定为准。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韩元平、韩元再、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如本项约定与前述约定存在冲突时,应当以本项约定为准。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和徐伟建承诺:
(1)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3、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6、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保障措施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招股说明书所披露承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和徐伟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七、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与产能释放需要一定周期,在建设期内难以获得较高收益,因此存在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一)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拓展业务规模和空间
公司将坚持立足于农用水泵及屏蔽泵制造领域,以“专业化扩张”为总体战略定位,打造技术核心,以精益生产作为产品保障,全力构建一个区域覆盖广、分销效率高、流量流速大的国内外营销渠道;进一步开发以屏蔽泵、井用泵为代表的欧美高端市场,以及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区域为主的中低端市场。进一步拓宽产品结构,进一步开发适用于核电、航空航天、高铁动车组、船舶制造等高端领域产品,探索产品集成化发展趋势;通过“利润池”模式,建立全面预算、全员激励、持续改善的大元卓越模式。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实现收益,并更好的推动公司长远业务发展。
(三)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四)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及国内外市场需求结构变化的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已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如下: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本次发行之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3 月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2017 年第一季度,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根据经立信会计师审阅的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的合并报表的主要会计 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收入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政策,对发行人2017年一季度业绩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区间为45,200.00万元至48,3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增长将在31.90%至40.94%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6,820万元至7,28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幅度将在26.78%至35.40%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6,790万元至725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幅度将在37.71%至47.12%之间。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十、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48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91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大元泵业”,股票代码“603757”。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2,1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7月1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7月11日
(三)股票简称:大元泵业
(四)股票代码:603757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8,380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2,1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7年7月11日起上市交易。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 Zhejiang Dayuan Pumps Industry Co., Ltd
3、发行前注册资本:6,280万元
4、法定代表人: 韩元富
5、成立日期: 1998年1月7日,2015年6月16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6、住所: 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
7、邮政编码: 317523
8、公司电话: 0576-8644 1299
9、公司传真: 0576-8644 6677
10、互联网网址:www.cnpumps.com
11、电子邮箱: dayuan@dayuan.com
12、所属行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大类中泵及真空设备制造子行业
13、营业范围: 泵和真空设备及其零件、电机及其零件制造、销售;机械和设备修理;投资及资产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主营业务: 各类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5、董事会秘书:崔朴乐
16、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17、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和徐伟建,上述五人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合计为85.67%,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韩元富、韩元平及韩元再为兄弟关系,徐伟建为上述三人的表弟,王国良为上述三人的妹夫。
韩元富,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年9月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80219610923XXXX,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西路****,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巨化集团电石厂财务科会计兼科长、巨化集团合成氨厂财务科科长、巨化集团财务处副处长、大元有限董事、总经理、上海新沪董事、达因投资董事、达因汽车空调董事等职。现任上海新沪董事、达因投资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任期为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韩元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9年1月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319590112XXXX,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二环路****,初中学历。历任大元有限董事长、大元有限董事、上海新沪董事长、合肥新沪董事长等职。现任合肥新沪董事长、上海新沪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任期为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王国良,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7月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319650714XXXX,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钱家路****,大专学历。历任大元有限监事会主席、合肥新沪董事兼总经理等职。现任合肥新沪董事、上海新沪董事、达因投资董事、达因汽车空调监事;现任本公司董事,任期为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韩元再,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5年6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319550617XXXX,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天皇村****,小学学历。历任大元金属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大元石油监事、大元有限监事会主席等职。现任合肥新沪监事、大元金属执行董事兼经理、王隆石油监事、大元汽车监事、大元石油监事、上海新沪董事兼总经理、达因投资董事;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为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徐伟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3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319700325XXXX,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泥桥居****,小学学历。历任大元泵业销售员、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台州大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监事、昭苏县三联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上海新沪电机厂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2,830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数据来源: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89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合计包销76,139股,包销比例为0.36%。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2.42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7,08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172.5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7月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66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909.41万元(不含税),其中:
■
2、每股发行费用为1.86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3,172.59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21元(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3751元(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16.30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本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139号)。
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7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1-3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14号《审阅报告》,审议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大元泵业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大元泵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17年第一季度公司合并报表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元
■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如下:
1、主要经营业绩
2017年第一季度,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较大的增长。其中,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20,327.2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21%;发行人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100.8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7.03%。
2、经营模式
截至2017年3月31日,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其主要客户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
3、采购情况
2017年第一季度,发行人采购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各类金属铸件、塑料件等,采购价格基本保持稳定。
4、税收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政策实施,未对发行人2017年一季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2017年1-6月份公司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区间为45,200.00万元至48,3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增长将在31.90%至40.94%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6,820万元至7,28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幅度将在26.78%至35.40%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6,790万元至7,25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幅度将在37.71%至47.12%之间。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已于2017年7月5日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17年7月6日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农业银行温岭支行及招商银行温岭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情况如下:
■
因“年产72万台屏蔽泵扩能项目”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上述两个项目募集资金分别先行转入中国农业银行温岭支行账户和招商银行温岭支行账户,待发行人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后将与保荐机构及相应银行另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171号
联系电话:021-33389949
传真:021-33389739
保荐代表人:肖兵、包建祥
联系人:肖兵、包建祥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10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