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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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7-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55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7-071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1030.HK,以下简称“新城发展控股”)自2017年7月10日起短暂停牌并公告,新城发展控股将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发出有关可能私有化新城发展控股及属于内幕信息之公告,为保障本公司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7月10日停牌一天。

新城发展控股已将其私有化方案公告等相关申请材料递交监管机构审核,新城发展控股将根据规定披露该事项进展。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和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经本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于2017年7月11日复牌。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7-072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3苏新城”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7年7月19日

●赎回价格:108.9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7年7月24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年7月20日),“13苏新城”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3苏新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城”)于2014年7月23日发行了“13苏新城”公司债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控股”、“本公司”或“公司”)为本次债券的承继人。2017年7月24日为本次债券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约定,公司可于“13苏新城”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根据江苏新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本公司《章程》第118条规定,本公司董事长为“13苏新城”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13苏新城”相关的事务。结合目前市场情况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长于2017年6月8日做出《关于行使“13苏新城”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决定》,决定行使“13苏新城”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3苏新城”全部赎回。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和《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3苏新城”公司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13苏新城”《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条款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并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第5年存续。

二、本次公司债券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7年7月24日为“13苏新城”公司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决定是否在该日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7年7月1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3 苏新城”公司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3苏新城”公司债券的赎回价格为108.9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2,000,000,000元,兑付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 178,000,000 元。

(四)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3苏新城”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关于行使“13苏新城”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及3次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公告“2017-061”、“2017-063”、“2017-065”、“2017-068”),通知“13苏新城”公司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年7月20日)起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3苏新城”公司债券将全部被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7年7月24日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13苏新城”公司债券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年7月20日)起,“13苏新城”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3苏新城”公司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超

咨询电话:021-32522907

传真:021-32522909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17楼

邮编:200062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13苏新城”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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