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333股票简称:长春燃气公告编号:2017-011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79,410,876股
发行价格:6.62元/股
2、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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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时间为2020年7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年4月8日,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
2016年4月25日,发行人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2016年5月12日,吉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方案的审核意见》(吉国资发产权[2016]33号),原则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2016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6年9月7日,发行人2016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16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长春燃气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
2017年1月10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3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1,057,401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79,410,876股
4、发行价格:6.62元/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4月11日),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67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由于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6年7月11日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6.62元/股,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25,700,000.00元
6、发行费用:人民币8,942,840.44元
7、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16,757,159.56元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 )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2017年6月26日,发行对象长港燃气对长春燃气进行了缴款525,700,000.00元,吉能集团未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缴款。经XYZH/2017CCA1011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7年6月26日时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1名参与长春燃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股款项525,700,000.00元。
2017年6月26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根据XYZH/2017CCA10117号《验资报告》,截止2017年6月26日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25,7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942,840.4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16,757,159.56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79,410,876元,计入资本公积437,346,283.56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股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17年7月7日,发行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资格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2015年度股东大会等决议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发行对象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本次认购资金的来源为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包括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必要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确定的发行对象资格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对象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本次认购资金的来源为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包括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79,410,876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151,057,401股。发行对象总数为1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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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情况
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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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中的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构成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情况。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 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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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股份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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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长港燃气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没有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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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2017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519,330.12万元,总负债为354,200.1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为163,047.21万元,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为68.2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同时增加51,675.72万元,假设以公司2017年3月31日的数据为基础模拟测算,发行完成后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将降至62.03%。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完成,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二)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长春市城区燃气配套及改造工程项目及偿还银行借款,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股东基础的扩大和股东结构的改善,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四) 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不会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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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3号);
(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四)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五)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