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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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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邦宝益智 公告编号:2017-040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方式及邮件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10: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锭辉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锭辉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专业管理人才及业务骨干,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的激励机制,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同意制订《2017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编号:2017-042)

因公司董事林怡史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同意公司制定的《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因公司董事林怡史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2)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4) 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回购价格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7)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8)授权董事会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包括但不限于收款银行、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9)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它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修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他必要的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适合的所有行为。

因公司董事林怡史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邦宝益智 公告编号:2017-041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及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苏锐强先生召集并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保证《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顺利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监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认为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邦宝益智 公告编号:2017-042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00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5%,其中首次授予160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6%;预留40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预留部分占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anBao Co., Ltd.

注册资本:21,12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锭辉

注册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9片区

上市日期:2015年12月9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益智玩具、文教体育用品、服装、塑胶制品、精密非金属模具;教育服务咨询;动漫设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名。

(二)公司2014年-2016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宝益智、本公司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各子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管理层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00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5%,其中首次授予160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6%;预留40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预留部分占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计65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

4、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并已签署劳动合同。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1.0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0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2.14元的50%,即11.07元/股;

2、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1.77元/股的50%,即10.89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需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限制性股票解锁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二)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1、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授出,具体安排如下:

2、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授出,具体安排如下: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2017年、2018年、2019年。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于2017年授予,则分三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2017年、2018 年、2019 年;若于2018年授予,则分两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2018年和2019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于2017年授出,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于2018年授出,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在满足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将作为本计划的解锁依据。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锁当期权益,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具体由董事会决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限制性股票解锁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四)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和回购工作。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网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解锁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不符合本计划解锁要求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8、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锁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模型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在授予日对于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中,须考虑已授予权益工具兑现的限制性因素,该限制性因素将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成本,即激励对象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预期合理价格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以下简称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期权模型来计算期权的理论价值,参数取值如下:

A、授予价格:授予价格为本计划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2.14元/股的50%确定,为每股11.07元;

B、标的股票目前价格:标的股票目前价格为授予日收盘价格,假设授予日收盘价格为21.73元;

C、有效期:本计划有效期为授予日起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在满足解锁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应在相应解锁期内按 40%、30%、30%的解锁比例分期解锁;

D、历史波动率:41.14%(公司最近一年股价年化波动率);

E、无风险收益率:无风险利率分别为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3.4575%、3.4655%、3.4757%;

2、关于限制性股票理论激励价值计算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的理论激励价值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基础上计算出来的理论价值,该理论价值不能等同于激励对象一定能获得该等利益。另外,用不同的定价模型计算出来的理论价值也是会有差异的。

(2)限制性股票的理论激励价值会随着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当授予价格、剩余存续期限、无风险利率、历史波动率等发生变化时,限制性股票的理论价值会发生变化。

(3)由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这将对激励费用的最终确定产生影响。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0万股,本次授予200万股。按照上述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假定授予日为 2017年7月10日,据测算,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约为1,081.10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营业收入没有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没有影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398证券简称:邦宝益智公告编号:2017-043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 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7月25日(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同意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纪传盛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7年7月26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纪传盛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未持有公司股票,并对公司2017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涉及征集事项的所有议案均已投赞成票。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7月26日14点30分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9片区四楼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17年7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7月25日(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5: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9片区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陈锐东

电话:0754-88118320

传真:0754-88209555

邮编:51502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纪传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公告》、《广东邦宝益智玩具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纪传盛先生 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398证券简称:邦宝益智公告编号:2017-044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7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7月26日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9片区公司四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7月26日

至2017年7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独立董事纪传盛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1、2、3事项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2017年7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2、3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汕头市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 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 登 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 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 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 2017 年7 月25 日下午 19:00 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17 年7月 25日 9:00-19:00

六、 其他事项

1、 会期半天,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9片区

联系人:陈锐东

电话:0754-88118320 传真:0754-88209555

邮政编码:515021

特此公告。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7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