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7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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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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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同时在A+H股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不同股票分别披露。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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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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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发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其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6〕13号),因采取退保金直接冲减退保年度保费收入的方式处理长期险非正常退保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被罚款40万元。本基金投资中国人寿的决策流程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对中国人寿受保监会处罚的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跟踪研究,认为该事件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年5月9日收到甘肃证监局《关于对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号),因基金从业人员资质及销售适用性方面不符合法规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和第九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在2016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本基金投资建设银行的决策流程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对建设银行收到甘肃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跟踪研究,认为该事件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3、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除上述主体收到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书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外,其他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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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6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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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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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未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 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期,增加了投资于港股的风险、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二) “二、释义”部分修改了港股通的释义。
(三) “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四)对“四、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五)“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其他销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进行了更新。
(六)“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对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更新。
(七)“九、基金的投资” 部分修改了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中的港股通表述,对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至2017年03月31日。
(八)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7年03月31日的业绩,披露了历史走势对比图。
(九)“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更新了估值程序、估值错误的处理的部分内容。
(十)“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更新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十一)“十七、风险揭示”部分更新了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中关于投资港股的风险。
(十二)“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更新了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的相关内容。
(十三)“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报告期内应披露的本基金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新。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