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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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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概况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一般释义

二、专业术语释义

注: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交通控股承诺:本公司自交规院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交规院股票,也不由交规院回购该部分股票。交规院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交规院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交规院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交规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交规院上市后至上述期间,交规院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股东(王吉双、吴立人、徐宏光、谢洪新、王耀明、刘新、孙业香、杨传永、徐启文、陈修和、毛洪强、王莉,共计十二人,合计股权比例5.54%)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本人自交规院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交规院股票,也不由交规院回购该部分股票。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5﹞587号),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由公司国有股东交通控股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合计812万股,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若本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调整,交通控股应划转给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本公司股份数量相应按照实际发行数量做出调整。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7月25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每年累计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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