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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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2017-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06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88)、《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7-091),2017年6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张长虹先生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签订了《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张长虹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400,000,000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0.12%)协议转让给新湖集团。

2017年7月12日,公司收到张长虹先生发来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获悉张长虹先生将其持有公司的40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转让给新湖集团的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17年7月12日办理完毕。至此,张长虹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841,056,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1%,为第一大股东;新湖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2%,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本次协议转让事宜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07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控股股东出具《股份转让承诺函》的背景

2017年6月9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张长虹先生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签订了《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张长虹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400,000,000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0.12%)协议转让给新湖集团(公告编号:2017-088)。

2017年7月5日,张长虹先生与新湖集团共同出具了《股份转让承诺函》。

二、控股股东出具《股份转让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张长虹先生、受让方新湖集团(以下并称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确认并承诺: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2017年6月10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申请人保证自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申请人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9、申请人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之后的6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10、申请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申请人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上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申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上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30日后方可再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12、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上交所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