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天马科技 股票代码:603668 公告编号:2017-036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7月12日上午在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按规定提前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庆堂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表决8人、通讯方式表决1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满足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债”、“本期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2) 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5亿元(含3.05亿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4)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5) 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A、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B、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7)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8)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9)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A、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B、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 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A、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B、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1) 赎回条款
A、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B、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 回售条款
A、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B、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5)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6) 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陈庆堂、郑坤、林家兴、何修明、章礼森、林成长、沈玉福、张蕉霖、刘宝荣、吴景红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同时,实际控制人陈庆堂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和债权人的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7)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依据《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本规则”),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等相关事项如下:
A、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①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⑤依照相关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B、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期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⑤本期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⑥其他对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⑦修订本规则;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期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8)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特种水产配合饲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制定《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 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 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4) 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 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 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与会董事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并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公司《2017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7年7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堂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股票简称:天马科技 股票代码:603668 公告编号:2017-037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12日上午在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按规定提前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修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满足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债”、“本期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2) 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5亿元(含3.05亿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4)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5) 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A、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B、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7)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8)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9)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A、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B、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 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A、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B、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1) 赎回条款
A、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B、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 回售条款
A、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B、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5)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6) 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陈庆堂、郑坤、林家兴、何修明、章礼森、林成长、沈玉福、张蕉霖、刘宝荣、吴景红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同时,实际控制人陈庆堂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和债权人的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7)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依据《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本规则”),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等相关事项如下:
A、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①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⑤依照相关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B、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期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⑤本期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⑥其他对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⑦修订本规则;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期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8)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与会监事同意《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与会监事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特种水产配合饲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与会监事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与会监事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7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与会监事同意《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与会监事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股票简称:天马科技 股票代码:603668 公告编号:2017-038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3)本次发行假设于2017年12月31日实施完毕,且分别假设2018年6月30日全部未转股和全部转股两种情形。上述发行数量、发行方案实施完毕的时间和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和本次发行方案的实际完成时间及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500万元,未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实际发行完成情况为准。
(5)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7.23元/股(该价格为不低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日(2017年7月12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孰高者),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
(6)假设不考虑2018年度内实施的利润分配的影响。
(7)2016年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8,029.35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7,108.41万元。假设公司2017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均与2016年度持平;2018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17年分别存在持平、增长10%两种情形。
(8)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7年度、2018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及利润分配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注:上述计算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对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提示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因此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的需要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特种水产配合饲料技术领域和市场规模方面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产品线正处于从聚焦重点向全面覆盖转变的阶段。目前,公司的产品虽然已覆盖鳗鲡、石斑鱼、大黄鱼、龟、鳖、鲟鱼、鲑鳟、鲆鲽鳎等特种水产动物从种苗期至养成期的人工养殖全阶段,但从具体细分品类上,仍以鳗鲡料、鳖料系列产品为主,该系列产品2016年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高达52.25%。在主力品种的稳步发展以及公司上市后资本实力增强的背景下,公司计划依托良好的市场口碑、庞大的客户群体以及高效的营销技术团队,逐步培育其他潜力产品市场,力争在中短期内将细分领域龙头地位扩充到十个特种水产配合饲料品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新增种苗料、高端膨化料(主要为石斑鱼料)、海参及鲍鱼料生产线,其中,种苗料、高端膨化料(主要为石斑鱼料)为公司现有饲料品种的进一步市场拓展与深化;海参及鲍鱼料为公司在细分竞争蓝海市场的前瞻性布局,均围绕着公司新阶段的战略发展目标展开。募投项目将以生产厂房、仓储物流仓库、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等硬体建设为基础,以人才、技术、销售、服务、管理等软体建设为重点,达产后利于稳步扩充产品线抢占蓝海市场先机,并扩大现有重点发展产品的产销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提升公司产品盈利水平,增强公司业务经营抗风险的能力。
(二)满足现有市场需求的需要
公司本次募投新建种苗料、高端膨化料(主要为石斑鱼料)生产线主要基于满足现有市场需求,稳固并提升上述产品细分市场竞争地位的目的。
发展种苗料市场对于公司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种苗料产品的单价通常较高,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另一方面,种苗料应用于水产动物的早期养殖阶段,开拓该市场能够使得客户在水产动物的养殖起点就与公司产品建立联系与依赖,能够有效增强客户粘性。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未来除继续保持鳗鲡、鳖、大黄鱼等主导优势饲料产品竞争地位外,重点发展石斑鱼、鲆鲽鳎、鲑鳟等高档海、淡水鱼配合饲料及种苗早期配合饲料。因此,在现有的市场基础上,通过募投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种苗料产品的产销量与市场份额,将有助于公司增强客户粘性,对新市场开拓及老客户维护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高端膨化料(主要为石斑鱼料)生产线亦是基于充足下游市场需求,保障公司该类产品市场竞争地位的目的。从鱼种自身的消费需求上看,随着石斑鱼养殖技术的提升、养殖范围的扩大及新品种的开发,石斑鱼的价格较早年大幅降低,已成为大众消费型水产品。其中如青斑、珍珠龙胆等种苗生产和养殖技术都比较成熟的石斑鱼售价不高,在当前经济情况下,市场需求未受影响,石斑鱼的消费依然处于持续增长的态势。
与此同时,石斑鱼等海水鱼配合饲料的普及率与渗透率亦有上升空间。根据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目前养殖的主要特种水产动物中,石斑鱼、大黄鱼等海水鱼配合饲料普及率仅在20%左右,传统的养殖方式主要采取投喂冰鲜杂鱼。随着石斑鱼从酷渔滥捕到规模化养殖的转变,在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方面起到的显著示范效应,未来石斑鱼规模化养殖将进一步提升, 配合饲料的普及率与渗透率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综上,在现有的市场基础上,通过募投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高端膨化料(主要为石斑鱼料)的产销量及市场份额,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并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三)拓展产品线,为未来新品种的竞争先发布局的需要
公司前期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及区位优势,将鲍鱼、海参配合饲料作为下一阶段重点拓展的细分配合饲料产品品种。因此,本次募投将新建海参及鲍鱼料生产线,为公司在上述领域的竞争提前进行布局。
近年来,海参、鲍鱼等高端水产品价格有所下降,走进更多寻常百姓的餐桌,因此消费量不断上升,市场存在旺盛的消费需求。我国特种水产配合饲料现有结构中,海参饲料占比约为5.72%,鲍鱼饲料占比约为2.37%,均为特种水产配合饲料中的主要品种,且海参、鲍鱼养殖业的配合饲料普及率目前在20%—30%左右,行业在环保性、安全性、经济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变革的推动下,对于配合饲料的渗透率、普及率仍有广阔的上升空间。
2015年中国特种水产配合饲料产品结构
■
数据来源: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从细分市场的竞争格局上看,对于国内主要的水产饲料企业而言,海参、鲍鱼配合饲料属于新兴市场,国内企业尚未开始进行大规模生产与布局,产品竞争格局尚未确定,公司的提前布局将有助于抢占细分市场的先发优势。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特种水产配合饲料生产项目(三期),项目业务类型与公司当前主营业务相同,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目标定位。公司在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基础与充分的准备,公司将依托公司多年特种水产配合饲料行业经营的经验,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及发展态势
公司现有业务板块主要为特种水产配合饲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上下在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领导下,围绕主营业务,全力推进“五大一中心,九大事业部”的中长期战略规划,业务板块运营稳定。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均保持良好增长态势,组织的整体运营效率和品牌的市场认可度都不断提高。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结构保持稳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90%左右,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整体保持平稳,盈利能力较强。
(二)公司现有业务板块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着市场竞争风险、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高品质鱼粉供给不足的风险、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下游行业不利因素导致的风险和套期保值的风险等风险。
2、主要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制定了业务发展战略和未来三年业务发展目标,秉承“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促发展,以管理创效益,以服务树品牌,创世界一流企业”的宗旨,带领全体员工激情创业,稳健发展。
公司将通过贯彻科技发展战略、经营发展战略与人才发展战略,大力执行生产组织、市场开发、技术开发与创新、人力资源开发及管理等多项具体经营计划,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综合实力。
此外,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充分考虑了目前的产业政策、市场条件以及公司经营业绩、发展经验及面临的主要风险,通过详细论证而提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也将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公司在特种水产配合饲料领域的优势,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提升公司经营业绩,防范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秉承“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促发展,以管理创效益,以服务树品牌,创世界一流企业”的宗旨,带领全体员工激情创业,稳健发展。公司将以现有的技术研发优势、专业人才优势、企业品牌优势、市场服务优势和成本控制优势为基础,不断拼搏,以实现科技、人才和经营发展战略,从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3、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将为公司带来收益,有利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但由于募投项目需要一定时间体现出投资效益,建设期间的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故公司净利润的增长速度在短期内将可能低于股本及净资产的增长速度,存在发行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短期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假设与分析性描述,以及本次发行后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与分析性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提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履行的程序
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等议案;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股票简称:天马科技 股票代码:603668 公告编号:2017-039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
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股票简称:天马科技 股票代码:603668 公告编号:2017-040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
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股票简称:天马科技 股票代码:603668 公告编号:2017-041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进行。
2、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施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自查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债”、“本期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5亿元(含3.05亿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亿元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十六)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陈庆堂、郑坤、林家兴、何修明、章礼森、林成长、沈玉福、张蕉霖、刘宝荣、吴景红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同时,实际控制人陈庆堂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和债权人的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依据《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本规则”),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等相关事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相关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下转9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