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2017-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8 证券简称:中视传媒 编号:临2017-18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已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7,028,587.50元及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裁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传媒”)与被申请人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丰德”)于2012年7月25日签订《电视剧〈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中视传媒将电视剧《山楂树之恋》的部分著作权以6,300万元转让给中视丰德。《电视剧〈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中视丰德未按约支付相应转让费用。2013年5月,双方就《电视剧〈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中视丰德最迟应于2013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此后,中视丰德向中视传媒支付了630万元,仅履行了10%的付款义务。经中视传媒多次催告,中视丰德仍有5,670万元著作权转让款未予支付。为维护中视传媒合法权益,根据协议约定,中视传媒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中视丰德继续履行协议付款义务,并赔偿因其逾期付款给中视传媒造成的相应损失。2017年3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中视传媒的仲裁申请【(2017)中国贸仲京字第009170号】,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中视传媒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2017)中国贸仲京字第009953号】。鉴于当时该仲裁案的财产保全尚未完成,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该仲裁事项暂缓披露。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事宜的《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该仲裁案财产保全事宜完成。2017年6月21日,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该案,目前该案尚未裁决。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仲裁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17层A座;法定代表人:唐世鼎

被申请人: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2号楼1至2层商业104;法定代表人:王建锋

(二)仲裁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25日,中视传媒与中视丰德签订《电视剧〈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中视传媒作为电视剧《山楂树之恋》的合法著作权人,将部分著作权以6,300万元转让给中视丰德,协议约定了权利范围、付款期限、物料交付、违约责任等事项。

《电视剧〈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中视丰德未按约支付相应转让费用。2013年5月,双方就《电视剧〈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约定付款期限进行了调整,明确中视丰德最迟应于2013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

此后,中视丰德向中视传媒支付了630万元,仅履行了10%的付款义务。经中视传媒多次催告,中视丰德仍有5,670万元著作权转让款未予支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电视剧〈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中视传媒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著作权转让、物料交付等义务,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中视丰德仅履行了630万元付款义务,剩余5,670万元转让费至今未予支付。中视传媒有权要求中视丰德继续履行《电视剧〈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支付转让费的义务,并赔偿因其迟延付款给中视传媒造成的相应损失。

(三)仲裁请求事项

1. 裁决继续履行中视传媒与中视丰德于2012年7月25日签订的《电视剧〈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及2013年5月2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2. 裁决中视丰德向中视传媒支付5,670万元转让费。

3. 裁决中视丰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向中视传媒赔偿迟延交付转让费的损失(分别以2520万元、1890万元、126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2013年10月1日、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中视丰德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为10,328,587.50元)。

4. 裁决中视丰德赔偿中视传媒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差旅费、调查费等)。

5. 裁决由中视丰德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开庭审理,庭审双方各自陈述基本意见,进行举证质证,该案目前尚未裁决。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以上涉及仲裁的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由于本案尚未裁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