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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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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7-039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5,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案件被告4

●涉案金额:人民币698.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连云港天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公司)作为原告,因与被告1连云港润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在“民事起诉状”中请求判令东联港务分公司在698.5万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公司对东联港务分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年6月15日,原告天乙公司与被告1润通公司签订了镍矿销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1购买4.5万湿吨印尼镍矿,总金额990万元。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8月30日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1仅于2016年6月30日安排原告提货0.5万吨(价值110万元),后一直未安排发货。

被告4东联港务分公司为解决其与被告1之间的债务纠纷,于2016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原告向被告1购买“诺米-14115”红土镍矿款合计635万元,其中190万元付至其指定的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剩余445万元付给被告1,在上述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1收到货款后,由被告1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好“诺米-14115”红土镍矿4万吨提货相关手续交由原告, 并保证原告顺利提货至清场完毕;如在提货过程中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提货,东联港务分公司保证在柒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承诺函涉及的全部款项给原告,并补偿总金额的百分之壹拾的补偿金。

原告按照东联分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付清了全部款项,后被告1在2016年8月23日安排提货0.5万吨(价值110万元),9月中旬安排提货0.1万吨(价值22万元)。后因被告1的合同标的物被法院扣押,无法履行约定的交货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4东联港务分公司为解决其与被告1的债务,承诺在原告支付货款后,如不能正常提货其负责退还货款并补偿,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东联港务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二)原告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天乙公司涉及公司和东联港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4东联港务分公司在698.5万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公司作为被告5对东联港务分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