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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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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
和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2017-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7-07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

和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各金融机构

●委托理财金额:自有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短期理财产品等投资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概述

(一)投资产品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赎回和购买的投资产品情况如下:

(二)公司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择机购买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57、064和077号)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2017年度公司与中信银行发生购买理财产品的日常关联交易最高额度不超过12亿元(在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52、053和064号)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不超过180,000万元的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等投资产品,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128、131和132号)

二、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购买投资产品的协议对方均为银行。公司已对上述投资产品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及其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三、安全性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的投资产品仅限于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和其他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能保证投资本金安全。公司财务总监及资金部将对购买的投资产品进行严格监控,以实现收益最大化。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运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投资于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等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经营绩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总金额为40.73亿元;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金额为14.5亿元。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7-078

债券代码:122406 债券简称:15新湖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7月24日(原定2017年7月2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因2017年7月23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2017年7月24日付息,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7月24日支付2016年7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新湖债

3、债券代码:122406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7月23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7月23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5新湖债”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5 新湖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5.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21日

2、付息日:2017年7月24日(原定2017年7月2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因2017年7月23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2017年7月24日付息,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7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新湖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0层

联系电话:(010)59312900

传 真:(010)59312908

项目联系人:魏瑨

3、联席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17楼

联系电话:(021)68913180

传 真:(021)50801139

项目联系人:郑丽明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孙铖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