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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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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13日证监许可【2017】90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一、绪言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5、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且不上市交易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电话:400-00-95526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247号文批准,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加拿大丰业银行33%、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闫冰竹先生,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经济学硕士,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南京大学校级兼职教授,北京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教师,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金融从业40余年,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工作并担任分理处党支部书记、主任,营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1996年组建北京银行并担任党组书记、首任行长,2002年至今担任董事长。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北京市先进工作者”、“中国十大金融人物”、“十大中华经济英才”、“中国银行业年度人物”、“影响百姓生活的十大企业家”、“中国十佳金融新锐人物”、“中国改革贡献人物”、“十年银行家”、“影响中国年度金融家”、“2016中国经济年度人物特别大奖”等荣誉。编著《商业银行价值管理》、《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主编《转型时期商业银行发展理论与实践》、《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书籍,发表专业理论文章100余篇。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2013年3月加入公司董事会。自1985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零售业务总监。

杨书剑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13年3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杨先生现任职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起担任副行长,2007年8月至今担任董事会秘书,2014年7月至今兼任石家庄分行行长。2005年3月至2007年7月担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担任学院路支行行长,2002年5月至2004年1月担任人事部副总经理,2000年5月至2002年4月担任办公室副主任,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担任业务发展部银行卡业务组组长。杨先生于1991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7年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Peter Slan先生,董事,2017年3月加入公司董事会。现任职丰业国际财富管理高级副总裁,负责丰业银行在加拿大境外所有财富管理,保险,养老金及资产管理业务。Peter Slan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19年,在金融,财富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括Baycrest基金会董事,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Peter Slan先生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周美思女士,董事,2013年9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25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2013年3月加入公司董事会。自1984年始,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有研总院)208室、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开发经营处、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等职务,2001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副院长,2006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年起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院长,2013年起任有研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至今。

杨运杰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2013年3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自1986年始,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研究生,2013年3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戈先生,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3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自1993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职务,现任琨玉资本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高女士自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 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Dalhousie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拥有CIM、CIPM等专业资格证书,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年4月至2013年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年12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宏伟先生,职工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金融学硕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及跨境金融管理工作经验。边宏伟先生自1993年至1999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年至2013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3年3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闫冰竹先生,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经济学硕士,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南京大学校级兼职教授,北京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教师,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夏英先生,2014年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员工,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现任中加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产品开发委员会主席。

魏忠先生(John Zhong 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经理(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多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Dynamic 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2014年3月19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七月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