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7-03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于2017年7月10日向各位董事发出。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7月14日上午10点00分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仁建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7人,实际出席7人(其中4人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本次董事会)。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郭东泽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因董事郭东泽、郭东圣、王经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买的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因董事郭东泽、郭东圣、王经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7月31日下午2:00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仁建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相关会议通知与本决议同日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7-035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于2017年7月10日向各监事发出。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7年7月14日上午11点以现场方式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仁建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3人。实际出席3人。
4.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木理女士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监事李木理女士、陈育铭先生和卢金勇先生均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关联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因此本次监事会未能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同意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将公司《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7-036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一七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
2、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含银行借款等)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
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000元的整数倍份额,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即5万份)。任一持有人在任一时间点所持有本公司全部存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在任一时间点全部存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该信托计划按照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设立时计划份额合计上限为40,000万份(含),资金总额上限为40,000万元(含),每份额金额1元。对于劣后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劣后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劣后级份额净值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通过该信托计划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兴证资管鑫众—安通控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安通控股股票(标的股票)。
4、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6、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8、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三)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不超过300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9人,分别为郭东泽、郭东圣、王经文、李木理、陈育铭、卢金勇、周鸿辉、颜联源、李良海,合计认购份额约为6,400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32%,其他员工合计认购份额约为13,600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68%。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0,000万元,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含银行借款等)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0,000万元(含),每份份额为1.00元,单个员工最低认购份额数为5万份,超过5万份的,以1,000份的整数倍累积计算。任一持有人在任一时间点所持有本公司全部存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在任一时间点全部存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弃购份额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认购,申请认购份额多于弃购份额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本计划全额认购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该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不超过1:1杠杆比例设置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该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兴证资管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受托管理。该定向计划的初始委托资产规模上限为40,000万元(含)。
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以该定向计划的规模上限40,000万元和公司2017年7月13日的收盘价16.92元测算,该定向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2364.07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2.23%。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终止、延长和变更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兴证资管设立的定向计划所持有标的股票的锁定期。该定向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该定向计划名下时起算。
2、锁定期满后该定向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该定向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兴证资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终止和延长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兴证资管设立的定向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该定向计划可提前终止,届时受托资产根据《管理办法》的约定进行处理。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六、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买的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将全部资产认购信托公司设立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该信托计划的全部资产委托兴证资管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兴证资管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不被挪用。
八、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兴证资管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锁定期内,原则上,本员工持股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三)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及《管理办法》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时,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原则上不受影响: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时,持有人需提前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和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在存续期内发生上述强制转让的情形,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参与价格与市值孰低值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四)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兴证资管设立的定向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由管理委员会按《管理办法》的约定进行分配。
九、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本计划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相关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1、公司选任兴证资管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委托资产的受托管理机构。
2、公司代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文件,并由信托公司与兴证资管签订《兴证资管鑫众—安通控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二)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以最终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
1)信托计划名称:由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信托公司确定;
2)类型: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
优先级委托人:持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劣后级委托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4)信托公司: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信托公司;
5)保管银行:具有信托计划保管资质的保管机构;
6)管理期限:24个月,可展期也可提前终止;
7)目标规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上限为40,000万份(含),优先级份额规模上限为20,000万份(含),次级份额的规模上限为20,000万份(含),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杠杆比例不超过1:1。
2、定向资管计划管理合同主要条款
1)定向计划名称:兴证资管鑫众—安通控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目标规模:本定向计划初始规模上限为40,000万元(含)
4)委托人:信托公司(代表其设立的由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劣后份额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5)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托管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
7)主要投资范围:安通控股股票(股票代码:600179)
8)存续期限:本定向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可展期。本定向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定向计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本定向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定向计划净值比例为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定向计划。
9)投资理念:本定向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10)特别风险揭示
(1)收益不确定性风险
本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投资于股票等较高风险类的投资对象,收益水平会随之变化,进而产生风险。
(2)管理期限不确定的风险
当发生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变现等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终止本计划的情况时,本计划面临提前变现及提前终止风险。
同时,当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投资对象因重大事项长期停牌时,管理期限可能进一步顺延。
(3)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采用先认购结构化信托计划后委托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施,但由于金融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机构不同产品之间投资的监管政策、要求和限制存在发生调整的可能,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因监管政策调整而无法如约实施或者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对于劣后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劣后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劣后级份额净值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根据届时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确定
4、托管费率:根据届时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确定
5、业绩报酬:无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民主程序征求员工意见。
(2)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设立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协议书》。
(3)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6)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8)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9)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10)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建仓完成前,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每个月公告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1)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2、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如持有人通过本方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收益税收政策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7-037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7月3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7月31日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仁建大厦5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7月31日
至2017年7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17年7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郭东泽、郭东圣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可凭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印章)、出席会议人员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仁建大厦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95-28092211
传真:0595-28092211
邮政编码:362000
联系人:颜联源、黄志军
3、登记时间:2017年7月27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六、 其他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预期为半天,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7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7-038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1,171,02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7月19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1、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情况
2016年4月22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郭东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92号),核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郭东泽发行287,379,792股股份、向郭东圣发行197,158,965股股份、向王强发行69,085,139股股份、向纪世贤发行18,754,653股股份、向卢天赠发行3,331,23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3、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登记情况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已于2016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4、非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安排
本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郭东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限售股锁定期安排如下:
单位:股
■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9,000万股增加至965,709,779股。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完成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和股份的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965,709,779股增加至1,062,128,511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本公司股东王强承诺: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黑化股份的新增股份时,(1)如本人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新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36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2)如本人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的,新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12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股东纪世贤、卢天赠承诺: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黑化股份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12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所有交易对方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业绩承诺
郭东泽、郭东圣、王强、纪世贤和卢天赠承诺,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实现的标的公司备考合并净利润(标的公司备考合并净利润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标的公司备考合并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2,820万元、40,690万元、47,370.00万元。
3、补偿安排
(1)补偿原则
若拟购买资产于利润承诺期内各年度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相应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下限,则业绩承诺方应就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差额部分按照业绩承诺方各自持有的拟购买资产的权益比例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业绩承诺方各自持有的拟购买资产的权益比例的计算方式为:[(该方持有安通物流的股权比例x经评估的安通物流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该方持有安盛船务的股权比例x经评估的安盛船务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经评估的安通物流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经评估的安盛船务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
若标的公司于利润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数超出该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该部分超出利润可用于弥补利润承诺期内此后年度标的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数额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额时的差额。
各方一致同意:《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项下业绩承诺方的累计补偿股份总数,应以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新增股份总数为上限。业绩承诺方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上述补偿时,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2)专项审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在利润承诺期内各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购买资产实现的业绩指标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确定业绩承诺方承诺净利润数与拟购买资产实际实现净利润数的差额,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该差额。
(3)业绩补偿
于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任一年度内,若拟购买资产截至当年年末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由业绩承诺方优先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可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补足。
(a)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截至当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年年末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总数–截至当年年末已补偿的股份数
“截至当年年末”系指自2016年1月1日起算,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或2018年12月31日;“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系指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承诺净利润下限之和。
如果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中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至补偿完成日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业绩承诺方应将其于股份补偿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返还予上市公司;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返还期限为当年关于标的公司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60日内。
返还金额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若根据上述公式(a)计算得出的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中存在不足1股的情形,不足一股的部分若大于0.5,则按1股计算;若小于或等于0.5,则忽略不计。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完成日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补偿股份数量亦应据此作相应调整,具体计算公式为: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中的任一年度,若依据上述公式(a)确定的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为正数,则业绩承诺方应以该等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在《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20个工作日内协助业绩承诺方通知证券登记机构将业绩承诺方持有的等额数量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单独锁定,并应在随后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事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事宜后,上市公司将以1.00元的总价格定向回购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以下简称“回购注销方案”)。
在业绩承诺方需以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业绩承诺方可以向其他股东无偿赠予股份的方式实施盈利补偿。本条款中,“其他股东”系指截至业绩承诺方赠予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业绩承诺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自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即《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起至该等股份被注销或被无偿赠与之前,业绩承诺方就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
在利润承诺期内,如业绩承诺方中某一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低于根据上述公式(a)计算得出的待补偿股份数量,或业绩承诺方中某一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因被冻结、被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则于补偿义务发生之日(即《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60日内,就其未能或无法以股份进行补偿的当年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务方可选择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当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方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的每股发行价格。
(4)减值测试
利润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与最后一个利润承诺年度相关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的30日内,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利润承诺期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新增股份总数),则由业绩承诺方按照其各自持有的经评估的标的资产价值的比例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股份。
另行补偿股份的计算公式为:(利润承诺期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每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届时已补偿股份总数
在上述公式中,“利润承诺期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利润承诺期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并扣除自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所得净额;在计算“业绩承诺方届时已补偿股份总数”时,如之前存在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进行补偿的情形,则应将已补偿的现金折算为股份数,计算公式为:已补偿现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每股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就标的资产减值进行补偿时,应首先采取股份补偿的方式;若业绩承诺方中某一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实施股份补偿,就不足部分,应由相关补偿义务方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上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违反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所作的承诺的情形;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在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法规要求并解除质押等权利限制的前提下,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不存在重大实质性障碍,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1,171,022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7月19日;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王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共计69,085,139股,其中有69,075,750处于质押状态,在王强解除该部分股份质押后方可流通;纪世贤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共计18,754,653股,全部处于质押状态,在纪世贤解除该部分股份质押后方可流通。)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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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网上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