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29号文准予注册,于2016年11月10日成立。自《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至今,基金管理人一直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的基金产品监管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在不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上海证监局备案,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1. 在《基金合同》的第一部分“前言”中新增:
“六、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上市公司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同时,本基金名为“沪港深”基金,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2. 将《基金合同》的“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六、风险收益特征”由: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上市公司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修改为: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上市公司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同时,本基金名为“沪港深”基金,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上述对于基金合同的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及摘要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同时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21-2037-6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sbcjt.cn)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