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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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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索通发展”)股票将于2017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郎光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郎光辉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二、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发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稳定股价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最近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价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控股股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公告作出之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控股股东应遵循以下原则: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10%,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依法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公告作出之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10%,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的30%且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控股股东的,若按照其所持股权对应的增持金额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税后,下同)的30%的,则不再单独履行增持义务。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3)回购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则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依法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发行人董事会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回购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措施预案执行。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约束措施

若稳定股价措施相关义务人未能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或/及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扣处理,直至相关义务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4、稳定股价措施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索通发展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郎光辉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索通发展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索通发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索通发展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索通发展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索通发展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索通发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索通发展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索通发展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作为索通发展控股股东,将督促索通发展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如索通发展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认定索通发展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索通发展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索通发展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索通发展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认定索通发展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索通发展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郎光辉、中瑞合作基金、天津卓华和德晖景远、德晖宝鑫、德晖声远、创翼德晖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只有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

发行人控股股东郎光辉承诺:“本人已经承诺所持索通发展股份锁定36个月。本人计划,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及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人减持索通发展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索通发展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索通发展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持有的索通发展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索通发展所有。”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瑞合作基金、天津卓华以及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德晖景远、德晖宝鑫、德晖声远、创翼德晖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已经承诺所持索通发展股份锁定12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索通发展上市前本公司/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含以送股、转增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合伙企业减持索通发展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合伙企业减持索通发展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本公司/合伙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索通发展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索通发展股份自本公司/合伙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本公司/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索通发展所有。”

(四)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如下: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索通发展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郎光辉承诺:

为明确其未能履行索通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索通发展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其本人在索通发展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特承诺如下: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索通发展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明确未能履行索通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索通发展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其在索通发展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特承诺如下: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③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索通发展投资者利益。

(五)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东洲资产评估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2017年1-3月,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明显。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信阅字[2017]第4-00002号《审阅报告》,公司2017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及2017年1-3月利润表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情况

单位:万元

根据上表显示,2017年3月31日与2016年12月31日相比,公司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2017年1-3月合并利润表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一季度公司经审阅营业收入62,309.7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73.6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14.5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80.43%。2017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上升,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与2016年一季度相比,嘉峪关年产34万吨预焙阳极及余热发电项目已经基本投产,使得公司销售量大幅增加;另一方面下游铝工业企业对预焙阳极需求旺盛,公司预焙阳极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上涨。目前公司在手订单充足,经营业绩整体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预计业绩实现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嘉峪关年产34万吨预焙阳极及余热发电项目已经基本投产,加之受惠于下游铝工业对预焙阳极需求旺盛,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上涨,目前公司在手订单充足,经营业绩整体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

公司预计2017年1-6月保持良好经营势头,预计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36,900.00万元~141,600.00万元,与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相比,变动幅度为84.59%~91.02%;预计实现净利润21,623.00万元~22,230.00万元,与2016年上半年净利润相比,变动幅度为1,764%~1,816%;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7,824.00万元~18,431.00万元,与2016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相比,变动幅度为5,369%~5,556%;上述有关公司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2016年度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公司2017年1-3月的经营情况,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业绩较前期不存在收入及利润水平大幅下降的情形。公司预计2017年1-6月保持良好经营势头,预计2017年上半年实现业绩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27号批复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200号”批准。

二、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7月18日

(三)股票简称:索通发展

(四)股票代码:60361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4,070.49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020万股(不存在老股转让的情形)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2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郎光辉先生持有本公司62.57%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郎光辉先生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任职期限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郎光辉持有公司62.57%的股份,在公司完成新股发行后,郎光辉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郎光辉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020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55248户。

(二)本次发行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为公开发行新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4、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020万股,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5、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

6、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88元,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具体价格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7、发行市盈率:22.97倍

8、发行前每股净资产:7.83元(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71元(扣除发行费用,全面摊薄)

10、发行市净率:1.0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1、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届时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2、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A股股东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禁止购买者除外)

13、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4、募集资金总额:47,437.6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44,279.00万元

15、发行费用(不含税)概算:发行费用总计3,158.59万元左右,主要包括:

(1)承销及保荐费用:2,237.62万元

(2)审计验资费用:207.55万元

(3)律师费用:216.03万元

(4)发行手续及材料制作费用:63.43万元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33.96万元

16、发行费用分摊:承销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他相关费用亦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7]第4-00316号)。上述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的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7年1-3月,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明显。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信阅字[2017]第4-00002号《审阅报告》,公司2017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及2017年1-3月利润表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情况

单位:万元

根据上表显示,2017年3月31日与2016年12月31日相比,公司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2017年1-3月合并利润表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一季度公司经审阅营业收入62,309.7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73.6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14.5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80.43%。2017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上升,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与2016年一季度相比,嘉峪关年产34万吨预焙阳极及余热发电项目已经基本投产,使得公司销售量大幅增加;另一方面下游铝工业企业对预焙阳极需求旺盛,公司预焙阳极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上涨。目前公司在手订单充足,经营业绩整体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嘉峪关年产34万吨预焙阳极及余热发电项目已经基本投产,加之受惠于下游铝工业对预焙阳极需求旺盛,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上涨,目前公司在手订单充足,经营业绩整体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

公司预计2017年1-6月保持良好经营势头,预计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36,900.00万元~141,600.00万元,与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相比,变动幅度为84.59%~91.02%;预计实现净利润21,623.00万元~22,230.00万元,与2016年上半年净利润相比,变动幅度为1,764%~1,816%;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7,824.00万元~18,431.00万元,与2016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相比,变动幅度为5,369%~5,556%;上述有关公司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2016年度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公司2017年1-3月的经营情况,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业绩较前期不存在收入及利润水平大幅下降的情形。公司预计2017年1-6月保持良好经营势头,预计2017年上半年实现业绩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上述业绩情况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分别为工商银行临邑支行、浙商银行德州分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银行已出具承诺函:在各方签订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如未获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本银行将不接受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出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其他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事项;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除公司于2017 年7月12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议案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冀东晓、王骥跃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索通发展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17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