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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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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2017-40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为上诉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45,183,704.3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案件进展情况对已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冲回,会增加公司期后利润,具体损益影响以经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年度报告所披露内容为准。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分别发布了《东阳光科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6-40号)、(临2016-43号)、(临2016-47号),披露了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因煤矿重组整合所涉的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狮溪煤业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省高院”)提起上诉。

近日,狮溪煤业向贵州省高院提起上诉的其中五起案件已二审裁定结案,其原告分别为杨筑锦、王达忠、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忠三和陈文兴,并已收到贵州省高院送达的(2017)黔民终53号民事裁定书、(2017)黔民终55号民事裁定书、(2016)黔民终789号民事裁定书、(2017)黔民终24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黔民终253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上述裁定书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及理由

狮溪煤业因煤矿重组整合所涉的民事纠纷具有共同特征,具体案件事实及理由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的《东阳光科关于子公司 (被告)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33号)、《东阳光科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6-40号)、(临2016-43号)、(临2016-47号)。

(二)二审基本情况

二、二审裁定结果

经贵州省高院审理,认为刘成良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利用鑫源煤矿作为共同债务人或担保人向外大肆举债且借款到期不归还,损害各债权人权益,导致狮溪煤业因煤矿兼并重组而被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仅目前诉讼至桐梓县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已达27案,涉及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大。在鑫源煤矿已经停产,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刘成良仍以鑫源煤矿周转资金为由举债,且资金并未用于鑫源煤矿的实际经营,不排除刘成良有利用企业兼并重组的时机恶意举债,转嫁债务,谋取非法利益的可能,刘成良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案件应当先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刘成良是否涉及犯罪进行刑事侦查。据此,贵州省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案件分别作出民事裁定如下:

上述裁定均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16年度按照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对所有涉及诉讼可能存在的债务计提了或有负债总计79,637,212.72元 。由于本公告所涉五起案件目前已二审终审,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对已计提的45,183,704.34元或有负债进行冲回,会增加公司期后利润,具体损益影响以经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年度报告所披露内容为准。

公司将对狮溪煤业所涉的其他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