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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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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7-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123版)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博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6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公司股东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下称“烜卓发展”)、公司股东朱凤廉女士筹划股份转让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7月3日起停牌。公司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8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7-027号)、《关于重大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2017-029号),披露了公司停牌事由和停牌期间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发布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7-032号),披露了本次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并于同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2017-033号)、《关于公司股票暂不复牌的提示性公告》(2017-034号),披露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21号),待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后,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2017年7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延期回复《问询函》暨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提示性公告》(2017-035号),由于《问询函》涉及的部分事项仍在补充、核实、论证中,对《问询函》的回复无法在7月14日前完成,特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为避免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年7月17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在本次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7月17日,公司根据向各方核实的情况,完成了对《问询函》的回复,并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7-035号)。经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7月18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博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7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 7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本次股权转让中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核实和披露。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各方进行问询函回复工作,认真核实问询函涉及的各项问题。现将对《问询函》的回复披露如下:

2017年7月12日,你公司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烜卓)、股东朱凤廉将其持有的合计 65,300,094 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28.39%)协议转让给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晟隽),转让额约15.02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请公司就以下事项作进一步核实和披露。

一、本次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苏州晟隽,实际控制人由石志敏变更为罗静。请公司补充披露前海烜卓、朱凤廉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和目的,控制权发生转移后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可能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不确定及风险。

回复:

1、本次股权转让背景与目的

鉴于公司近年来的经营形势较为严峻,虽经持续努力,但仍未找到并购重组或转型升级的市场机会,上市公司内生发展和外延发展均遇到一定的困难。公司控股股东前海烜卓有意通过引入产业实力雄厚、市场资源丰富的企业经营者,帮助上市公司扭转经营状况不佳的局面,推进公司转型升级,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罗静女士看好A股上市公司平台与其未来发展战略的契合,认为控股A股上市公司有助于其实现产业战略发展布局和市场资源的整合。前海烜卓与罗静女士就交易事项初步协商之后,将谈妥的主要条款告知公司股东朱凤廉,并询问朱凤廉是否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一起转让给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关联方,朱凤廉同意加入本次交易,三方经友好协商后就本次交易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控制权发生转移后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可能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苏州晟隽,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罗静女士。苏州晟隽将持续发展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力争改善股东回报。鉴于上市公司当前主营业务竞争力较弱,如果主营业务发展效果不佳,则苏州晟隽会利用集团资源,适当发展新业务以改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3、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2017年7月12日,前海烜卓、朱凤廉与苏州晟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定金已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支付。尽管如此,本次权益变动尚待苏州晟隽支付后续交易价款及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核准办理股份过户。如苏州晟隽无法支付后续交易价款,或相关职能部门未核准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将无法完成。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来发展不确定的风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苏州晟隽,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罗静女士。苏州晟隽将持续发展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力争改善股东回报。鉴于上市公司当前主营业务竞争力较弱,如果主营业务发展效果不佳,则苏州晟隽会利用集团资源,适当发展新业务以改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但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苏州晟隽没有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明确具体的计划或方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来发展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3日起停牌,停牌前收盘价格为13.2 元。根据公告,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每股23元,溢价较高。请股权转让各方明确披露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控制权溢价安排,转让价格与停牌前股价、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存在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和考虑,并充分揭示风险。

回复:

本次股份转让定价是交易双方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在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基础上溢价达成的交易价格。苏州晟隽及其实际控制人罗静看好上市公司资本平台的价值,苏州晟隽将充分借助上市公司平台对优质资产进行有效整合,全面改善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使上市公司股份在未来进一步增值。因此,本次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

1、转让价格体现了控制权溢价

本次收购完成之后,苏州晟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罗静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的目的是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根据通常的商业交易惯例,控制权转让时交易价格需要考虑控制权溢价的因素。

2、转让价格较停牌前一年均价定价合理

最近两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25.72元/股(2016年11月23日),最低收盘价11.76元/股(2017年6月1日),平均收盘价为19.50元/股。自本次交易停牌前两年公司股价走势如下图所示:

备注:数据来源wind

本次交易停牌前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3.20元,处于股价波动周期的低谷。本次转让价格为每股23元,与本次收购前60个交易日均价、120个交易日均价及过去一年(自2016年7月1日以来)平均收盘价相比,溢价率如下表所示:

如上表所示,本次转让价格较停牌前60日均价、120日均价及停牌前一年均价溢价率分别为:63.00%、30.02%、17.95%,考虑到停牌前公司股价处于低谷,本次转让价格较转让前一年均价定价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股份转让定价是交易各方在充分考虑本次交易前的收盘价格和控制权溢价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结果,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具备合理性。

3、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每股23.00元,本次停牌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为13.20元/股,溢价幅度为74.24%。本次交易价格包含控制权溢价,与上市公司停牌前的股票价格具有较大差异,敬请投资者注意不同定价机制导致交易价格不同的投资风险。

三、根据公告,苏州晟隽于2017年7月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本次受让股份需要支付约15.02亿元。请苏州晟隽充分披露资金来源、筹措方式与支付能力,与转让方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支付安排,以及本次股权转让之前或之后是否存在质押股份的情形或计划。

回复:

1、本次交易金额及相关支付安排

苏州晟隽拟以23.00元/股的价格协议分别受让烜卓发展和朱凤廉所持有的博信股份34,700,094股和30,60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1,501,902,162元。根据烜卓发展、朱凤廉与苏州晟隽于2017年7月12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安排为:

“转让方:(下称甲方)

甲方一: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二:朱凤廉

受让方: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广州承兴已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其中:已向甲方一支付定金人民币伍千万元整,已向甲方二支付定金人民币伍千万元整。根据《框架协议》及本协议各方约定,前述广州承兴已向转让方支付的定金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转换为乙方向转让方支付的定金,该等定金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的合规确认之日全部转换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对价款。

(三)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本协议签署之后70日(以两者较晚达到者为准)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玖亿元整(¥900,000,000.00元),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480,000,000.00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肆亿贰仟万元(¥420,000,000.00元)。

(四)乙方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后,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五)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剩余价款,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贰亿陆仟捌佰壹拾万贰仟壹佰陆拾贰元(¥268,102,162.00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贰亿叁仟叁佰捌拾万元(¥233,800,000.00元)。”

注:协议中所称广州承兴,即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晟隽之100%控股母公司,下同。

2、资金来源、筹措方式与支付能力

(1)收购资金中2亿元来自股东认缴注册资本

苏州晟隽的控股股东广州承兴、实际控制人罗静女士均出具承诺,向苏州晟隽投资出资的2亿元资金为股东投资资本金,股东出资到位后,苏州晟隽拟以其自有资金2亿元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2)收购资金剩余部分来自股东广州承兴的自有资金

广州承兴主要从事IP运营管理,拥有多年的品牌授权及促销品运营与管理经验,整合丰富的品牌资源,与国内外众多知名品牌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在通信、能源、银行、航空、保险、电商、零售等领域拥有渠道资源,为多家世界 500 强企业提供品牌运营及管理服务,目前已获得来自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知名IP授权,包括小羊肖恩、毕加索、功夫熊猫2等知名IP。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广州承兴总资产751,221.01万元,资产规模大;货币资金50,576.30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随时可以赎回变现的理财产品金额为54,606.38万元,资金实力强;营业收入1,908,903.55万元,应收账款175,457.87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为9.15次/年,现金流回款情况良好;其他应收款203,420.22万元,其中绝大部分为向关联方借出资金,广州承兴可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要求相应关联方偿还该资金。

因此,广州承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资产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资金实力雄厚,一直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具有较强的筹集和调配资金能力,具备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苏州晟隽与广州承兴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为:

“甲方(借款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静

乙方(贷款人):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静

鉴于:甲方因经营发展需要,与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及朱凤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形式,按每股23元共计受让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8.39%(65,300,094股)股权,股权转让款共计1,501,902,162元。甲方是乙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资金贷款,用于上述股份转让,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借款协议:

(1)借款金额以及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4亿,可分期发放,具体金额根据甲方需求以实际到账为准,借款总金额不超14亿元,借款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确认批复后分批发放。

(2)借款期限及利率

借款利率为0%,借款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3)借款的偿还

甲方向乙方的借款,可以通过甲方获得投资收益后向乙方归还,也可以由乙方适时对甲方进行增资后偿还。甲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甲方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后,即视为甲方已全部还清借款給乙方。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苏州晟隽系广州承兴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全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苏州晟隽在本次交易中向广州承兴的借款,最终来自于广州承兴的自有资金。因此,苏州晟隽向广州承兴的借款,可以通过苏州晟隽获得投资收益后向广州承兴归还,也可以由广州承兴适时对苏州晟隽进行增资后偿还。苏州晟隽承诺未来不会使用上市公司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融资来偿还该项借款,亦不会安排上市公司为借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苏州晟隽与转让方及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苏州晟隽自查,苏州晟隽及其关联方与烜卓发展、朱凤廉及博信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次股权转让前后是否存在股权质押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前海烜卓和朱凤廉本次所转让的博信股份34,700,094股股份、30,600,000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苏州晟隽没有对拟受让的博信股份股权的质押计划,如未来苏州晟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股权质押计划,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苏州晟隽已出具承诺,本次受让烜卓发展和朱凤廉持有的博信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自于股东认缴注册资本、股东借款,广州承兴承诺,本次向苏州晟隽支付的认缴注册资本及借款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标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收购资金的情形。苏州晟隽未来偿还该借款时不会使用上市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融资来偿还该项借款,亦不会安排上市公司为借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苏州晟隽、广州承兴承诺本次交易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理财产品或任何外部借款,其资金来源合法。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股权转让双方均无股权质押的计划和安排。

四、根据公告,苏州晟隽经营范围为市场营销策划服务软件开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等。请苏州晟隽明确未来十二个月内的相关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继续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是否有更换公司管理层或派驻董事的计划、是否有注入或置出资产的计划、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上述计划是否与本次股权转让构成一揽子交易。

1、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除下列情况外,苏州晟隽不会继续增持公司股份:1、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在上市公司需要通过发行股份融资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融资方案,决定是否参与认购公司股份;2、为了保障控股股东地位,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决定是否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上述情况中任一种,苏州晟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并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2、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应配合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董事会改选程序,转让方向博信股份提名的六名董事辞职。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苏州晟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届时,苏州晟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苏州晟隽没有调整上市公司资产和业务具体的计划或方案。若今后苏州晟隽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博信股份主要业务为对外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其主要收入来源于控股子公司清远市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目前该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市政工程建设。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未来 12个月内,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苏州晟隽将持续发展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力争改善股东回报。鉴于上市公司当前主营业务竞争力较弱,如果主营业务发展效果不佳,则苏州晟隽会利用集团资源,适当发展新业务以改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苏州晟隽没有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或方案。若今后苏州晟隽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苏州晟隽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苏州晟隽后续计划与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苏州晟隽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也没有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或方案。因此,苏州晟隽没有形成具体明确的后续计划,与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五、请结合股权转让方案、受让条件、支付方式、资金来源、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当前的进展等,充分揭示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风险。

回复:

各方已就本次交易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了交易定金。各方将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后,向交易所申请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向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鉴于本次交易尚未最终完成,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特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1、本次权益变动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请参见本回复“一、3、风险提示”之“(1)本次权益变动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2、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来发展不确定的风险

请参见本回复“一、3、风险提示”之“(2)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来发展不确定的风险”。

3、本次交易价格溢价较高的风险

请参见本回复“二、3、风险提示”。

4、交易逾期导致交易终止的风险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0日内,如因任一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核同意,或因任一方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本次交易,则该方将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从而导致本次交易终止。尽管交易各方目前均在努力促成本项交易,但仍存在交易逾期而导致交易终止的风险,敬请各位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信股份

股票代码: 60008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朱凤廉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通讯地址:清远市新城方正二街一号

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人已签署了本报告书。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朱凤廉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01…………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通讯地址:清远市新城方正二街一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配偶杨志茂先生通过其控制的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持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12,简称:锦龙股份)42.65%股份;杨志茂先生直接持有锦龙股份7.40%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配偶杨志茂先生直接、间接持有锦龙股份50.05%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配偶杨志茂先生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永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在香港上市的环球实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1026,简称:环球实业科技)15.10%股份,永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博舜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环球实业科技9.43%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配偶杨志茂先生合计间接持有环球实业科技24.54%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减少股份)是基于自身需要而进行的个人财务安排。

二、后续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后将不再持有博信股份的股票,亦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博信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博信股份30,600,000股股份,占博信股份总股本的13.3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博信股份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及协议签署日

转让方:(下称甲方)

甲方一: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二:朱凤廉

受让方: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股份转让协议由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于2017年7月12日签署

2、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甲方一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4,700,094股股份转让给乙方,甲方二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0,600,0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股份。各方商定,转让价格按每股人民币23元计。乙方应向甲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98,102,162.00元,乙方应向甲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03,800,000.00元。

各方均确认,不会因标的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等因素调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3、交易安排

(一)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该配合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的合规确认申请。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广州承兴已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其中:已向甲方一支付定金人民币伍千万元整,已向甲方二支付定金人民币伍千万元整。根据《框架协议》及本协议各方约定,前述广州承兴已向转让方支付的定金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转换为乙方向转让方支付的定金,该等定金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的合规确认之日全部转换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对价款。

(三)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本协议签署之后70日(以两者较晚达到者为准)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玖亿元整(¥900,000,000.00元),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480,000,000.00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肆亿贰仟万元(¥420,000,000.00元)。

(四)乙方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后,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五)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剩余价款,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贰亿陆仟捌佰壹拾万贰仟壹佰陆拾贰元(¥268,102,162.00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贰亿叁仟叁佰捌拾万元(¥233,800,000.00元)。

4、特别约定

各方同意,各方应配合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董事会改选程序,甲方向标的公司提名的六名董事辞职。

5、 违约责任

(一)各方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若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及时地履行,且在守约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得以纠正,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亦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守约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主张赔偿。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中介费用)。

(二)本协议签署之后70日内,如果本次交易未能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如需,但因目标公司及其董监高违反证券监管法规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或处罚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的除外),乙方支付的定金甲方不予退还,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如果因为甲方一或甲方二的原因(包括甲方一或甲方二及其同一控制的关联方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导致不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0日内完成本次交易,甲方一或甲方二中的违约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甲方已经收取的定金,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包括乙方或乙方同一控制的关联方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导致不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0日内完成本次交易,甲方无需向乙方返还定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则每逾一日,乙方应以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过户手续(因监管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则每逾一日,甲方应以乙方已付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生效条款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三、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所转让的博信股份30,600,000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博信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日期:2017年7月1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日期:2017年7月14日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信股份

股票代码:600083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金储街288号(物流服务大厦第7层701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17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拥有权益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州晟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金储街288号(物流服务大厦第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罗静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年7月3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PB3W54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市场营销策划服务软件开发销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日用器皿、日用杂货、家居用品、饰品、通讯终端设备、母婴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润滑油、汽车零配件、办公设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5008室

电话:020-88831391

股东: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控股、参股子公司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州晟隽股权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州晟隽的股东及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苏州晟隽产权关系清晰,不涉及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持股,也不涉及合伙企业持股。苏州晟隽的控股股东为广州承兴,其实际控制人为罗静女士。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苏州晟隽的控股股东: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3日,法定代表人罗静女士,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等,持有苏州晟隽100.00%股权。

苏州晟隽的实际控制人:罗静,女,1971年出生,中国香港籍,无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证件号码为P705****,间接持有苏州晟隽100.00%股权,为苏州晟隽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罗静女士最近五年的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说明

苏州晟隽成立于2017年7月3日,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主营业务为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等,成立至今未满一年,暂无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苏州晟隽的控股股东广州承兴成立于2006年8月23日,主营业务为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等,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备注:广州承兴2014年的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2015年和2016年合并财务报表已经审计,详见“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投资及其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州晟隽无对外投资。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对外投资及其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苏州晟隽外,广州承兴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及其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广州承兴外,罗静女士对外投资的其他核心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晟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州晟隽实际控制人罗静女士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晟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超过5%股份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未发生变更

苏州晟隽成立于2017年7月3日,其控股股东为广州承兴,实际控制人为罗静女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十、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石志敏先生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65,300,09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28.39%,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罗静女士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晟隽通过协议受让取得博信股份65,300,094股股份后,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苏州晟隽实际控制人罗静女士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期权益变动是基于罗静女士看好A股上市公司平台与其未来发展战略的契合,认为控股A股上市公司有助于其实现战略发展布局和市场资源的整合,罗静女士经与前海烜卓、朱凤廉友好协商,决定以苏州晟隽为受让主体实施本次股权转让,以期上市公司未来取得更好的发展前景,实现各方共赢。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晟隽通过协议受让取得博信股份65,300,094股股份后,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苏州晟隽实际控制人罗静女士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于条件成熟时通过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上述目的而实施的。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作价依据

本次协议转让出让方烜卓发展和朱凤廉拟分别作价798,102,162元和703,800,000元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晟隽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博信股份34,700,094股和30,600,000股无限售流通A股,每股作价23.00元。本次股份转让定价是交易各方在充分考虑本次交易前的收盘价格和控制权溢价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结果。

三、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除下列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继续增持公司股份:1、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在上市公司需要通过发行股份融资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融资方案,决定是否参与认购公司股份;2、为了保障控股股东地位,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决定是否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上述情况中任一种,苏州晟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并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程序

1、2017年7月3日,苏州晟隽的股东广州承兴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以苏州晟隽为收购主体实现本次交易;

2、2017年7月12日,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烜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烜卓发展将其持有的34,700,094股博信股份普通股转让给苏州晟隽。

3、2017年7月12日,苏州晟隽与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和朱凤廉签署了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石志敏先生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苏州晟隽持有上市公司65,300,09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28.39%,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罗静女士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年7月12日,烜卓发展、朱凤廉与苏州晟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下称甲方)

甲方一: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二:朱凤廉

受让方: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一)转让价款

甲方一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4,700,094股股份转让给乙方,甲方二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0,600,0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股份。各方商定,转让价格按每股人民币23元计,乙方应向甲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98,102,162.00元,乙方应向甲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03,800,000.00元。

各方均确认,不会因标的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等因素调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二)交易安排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该配合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的合规确认申请。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广州承兴已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其中:已向甲方一支付定金人民币伍千万元整,已向甲方二支付定金人民币伍千万元整。根据《框架协议》及本协议各方约定,前述广州承兴已向转让方支付的定金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转换为乙方向转让方支付的定金,该等定金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的合规确认之日全部转换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对价款。

3、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本协议签署之后70日(以两者较晚达到者为准)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玖亿元整(¥900,000,000.00元),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480,000,000.00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肆亿贰仟万元(¥420,000,000.00元)。

4、乙方按照本条第3项规定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后,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5、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剩余价款,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贰亿陆仟捌佰壹拾万贰仟壹佰陆拾贰元(¥268,102,162.00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贰亿叁仟叁佰捌拾万元(¥233,800,000.00元)。

(三)盈亏分担

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义务和损益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四)特别约定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前一日,目标公司如发生送股、分配现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的红股和孳息均属于标的股份,则本协议项下拟转让标的股份的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应相应进行调整。

2、各方各自承担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税赋(如有)、财务顾问费、法律顾问费以及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差旅费用。

3、各方同意,各方应配合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董事会改选程序,甲方向标的公司提名的六名董事辞职。

(五)违约责任

1、各方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若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及时地履行,且在守约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得以纠正,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亦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守约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主张赔偿。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中介费用)。

2、本协议签署之后70日内,如果本次交易未能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如需,但因目标公司及其董监高违反证券监管法规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或处罚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的除外),乙方支付的定金甲方不予退还,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果因为甲方一或甲方二的原因(包括甲方一或甲方二及其同一控制的关联方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导致不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0日内完成本次交易,甲方一或甲方二中的违约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甲方已经收取的定金,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包括乙方或乙方同一控制的关联方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导致不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0日内完成本次交易,甲方无需向乙方返还定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则每逾一日,乙方应以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过户手续(因监管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则每逾一日,甲方应以乙方已付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拟受让的博信股份股权的质押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股权质押计划,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交易金额

苏州晟隽拟以23.00元/股的价格协议分别受让烜卓发展和朱凤廉所持有的博信股份34,700,094股和30,600,000股股票,转让价款共计1,501,902,162元。

根据烜卓发展、朱凤廉与苏州晟隽于2017年7月12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股权支付款项时点为: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广州承兴已向烜卓发展和朱凤廉各支付5,000.00万元定金,合计支付定金10,000.00万元。

(二)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本协议签署之后70日(以两者较晚达到者为准)内,苏州晟隽向烜卓发展和朱凤廉分别支付48,000.00万元和42,000.00万元,合计支付90,000.00万元。

(三)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后的10个工作日内,苏州晟隽向烜卓发展和朱凤廉分别支付26,810.2162万元和23,380.00万元,合计支付50,190.2162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1、收购资金中2亿元来自股东认缴注册资本

苏州晟隽的控股股东广州承兴、实际控制人罗静女士均出具承诺,向苏州晟隽投资出资的2亿元资金为股东投资资本金,股东出资到位后,苏州晟隽拟以其自有资金2亿元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2、收购资金剩余部分来自股东广州承兴的自有资金

广州承兴主要从事IP运营管理,拥有多年的品牌授权及促销品运营与管理经验,整合丰富的品牌资源,与国内外众多知名品牌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在通信、能源、银行、航空、保险、电商、零售等领域拥有渠道资源,为多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品牌运营及管理服务,目前已获得来自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知名IP授权,包括小羊肖恩、毕加索、功夫熊猫2等知名IP。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广州承兴总资产751,221.01万元,资产规模大;货币资金50,576.30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随时可以赎回变现的理财产品金额为54,606.38万元,资金实力强;营业收入1,908,903.55万元,应收账款175,457.87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为9.15次/年,现金流回款情况良好;其他应收款203,420.22万元,其中绝大部分为向关联方借出资金,广州承兴可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要求相应关联方偿还该资金;因此,广州承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资产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资金实力雄厚,一直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具有较强的筹集和调配资金能力,具备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苏州晟隽与广州承兴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为:

“甲方(借款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静

乙方(贷款人):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静

鉴于:甲方因经营发展需要,与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及朱凤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形式,按每股23元共计受让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8.39%(65,300,094股)股权,股权转让款共计1,501,902,162元。甲方是乙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资金贷款,用于上述股份转让,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借款协议:

(1) 借款金额以及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4亿,可分期发放,具体金额根据甲方需求以实际到账为准,借款总金额不超过14亿元,借款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确认批复后分期发放。

(2) 借款期限及利率

借款利率为0%,借款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3) 借款的偿还

甲方向乙方的借款,可以通过甲方获得投资收益后向乙方归还,也可以由乙方适时对甲方进行增资后偿还。甲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甲方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后,即视为甲方已全部还清借款給乙方。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苏州晟隽系广州承兴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全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苏州晟隽在本次交易中向广州承兴的借款,最终来自于广州承兴的自有资金。因此,苏州晟隽向广州承兴的借款,可以通过苏州晟隽获得投资收益后向广州承兴归还,也可以由广州承兴适时对苏州晟隽进行增资后偿还。苏州晟隽承诺未来不会使用上市公司资产进行抵押或质融资来偿还该项借款,亦不会安排上市公司为借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综上,苏州晟隽已出具承诺,本次受让烜卓发展和朱凤廉持有的博信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自于股东认缴注册资本、股东借款,广州承兴承诺,本次向苏州晟隽支付的认缴注册资本及借款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标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收购资金的情形。苏州晟隽未来偿还该借款时不会使用上市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融资来偿还该项借款,亦不会安排上市公司为借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苏州晟隽、广州承兴承诺本次交易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理财产品或任何外部借款,其资金来源合法。

三、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博信股份主要收入来源于控股子公司清远市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目前该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市政工程建设。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苏州晟隽将持续发展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力争改善股东回报。鉴于上市公司当前主营业务竞争力较弱,如果主营业务发展效果不佳,则苏州晟隽会利用集团资源,适当发展新业务以改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或方案。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应配合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董事会改选程序,转让方向博信股份提名的六名董事辞职。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定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除上述披露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或建议。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届时形成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5,300,094股,持股比例为28.39%。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博信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博信股份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收购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及其关联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承诺人之间完全独立。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承诺人及关联方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